华炬金融汇 | 债务人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路径解析

2024-04-19

当债务人的物保(如抵押、质押)与人保(如保证)同时存在时,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如何依法合理地实现其债权,特别是在选择担保执行顺序方面,是否存在法定的强制性规定,成为金融机构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探讨金融机构在面临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时,如何实施债权保障措施。


一、法律规定与解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物保与人保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本原则:


尊重约定:若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有明确约定,应遵循该约定。这是因为物保与人保各有优劣,且实现债权的顺序涉及私权处分,故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尊重各方的自主协商与意思自治。


债务人物保优先: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当债务人自身提供物保时,债权人应优先通过处置该物保实现债权。原因在于,保证人并非债务最终承担者,若先向保证人求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仍需向债务人追索,而直接处置物保可简化追偿流程,降低实现债权的成本与复杂度,同时也避免了对保证人的不公平待遇。


第三方物保与人保的选择权:当物保来自第三人时,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先行使物保还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物保人与保证人均非最终债务人,两者地位平等,法律允许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途径。


二、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策略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债权实现问题时,应遵循以下策略:


情形1:存在明确约定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物保与人保的执行顺序,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约定,按照约定顺序依次或同时执行相应担保。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确保了各方预期的稳定性。

 

情形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物保在先


在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首先采取法律赋予的优先权,即先处置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此举有助于避免后续追偿的繁琐程序,降低成本,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情形3: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第三方物保与人保无序


对于第三方提供的物保与人保并存且无明确执行顺序时,金融机构享有自由选择权,可以根据债权状况、担保价值、执行难易度等因素,灵活决定是优先执行物保、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是同时启动两种担保方式。


三、风险提示与建议


面对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担保结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注意:


利用“约定”优势: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主动与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商,明确设定物保与人保的执行顺序,以最大化发挥担保效力,减少未来实现债权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合同条款精细化:除了明确物保与人保的执行顺序外,还可细化约定各担保人按份承担担保责任,限制或赋予债权人选择权的具体范围,以精确界定各方权益,降低法律风险。


动态评估与调整:在债权存续期间,持续关注担保财产价值变动、债务人信用状况变化以及市场环境影响,适时调整债权保障策略,确保债权实现手段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在债务人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并非绝对,关键取决于当事人间的约定以及法律对此类情况的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约定权,通过精细化的合同条款设计和动态的风险管理,确保债权在各种担保形态并存的情况下得到高效、有序的实现。

文 | 代江涛 张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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