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网红减肥药”导致毒检呈阳性 ——兼论我国毒品犯罪的刑法体系

2024-04-03


一、相关案情



近期,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害人邓某在单位组织的毛发毒品检测中呈阳性,她从未接触毒品,怀疑与服用的网红“韩国处方减肥药”有关。于是,她再次同卖家符某、陈某购买该减肥药,经鉴定,减肥药含有国家禁止的“麻黄碱”。因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符某、陈某通过微信售卖含有违禁成分“麻黄碱”的“减肥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且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赔偿金,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承诺不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符某、陈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更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在本案中,有不少民众疑惑,既然含有麻黄碱这种重要的毒品原材料,但为何是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是销售毒品罪,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麻黄碱尽管是冰毒等毒品的关键原料,但在涉及含有麻黄碱的减肥药的销售活动中,卖家并未将其作为精神药品进行销售,且其销售渠道并未针对吸毒或制毒的特殊群体。据此,从犯罪构成的视角出发,此类行为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典型特征。


另一方面,在评估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时,必须审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若行为人未意识到所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或未了解麻黄碱作为毒品关键成分的性质,则不能认定其具备贩卖毒品的故意。同时,若行为人的销售对象主要是追求瘦身效果的女性群体,而非特定的毒品市场群体,且缺乏证据显示购买者存在毒品需求,那么将其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亦显不当。


总的来说,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之所以不构成毒品犯罪,是因为在犯罪构成、罪名认定以及主观明知等方面都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特点,贩卖含有麻黄碱的减肥药的行为,实际上可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我国毒品犯罪体系



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类健康的犯罪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构建了完善的刑法体系来打击毒品犯罪。这一体系主要依据《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构建,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刑法


在《刑法》中,对于毒品犯罪有明确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规定。首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不论涉及的数量大小,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刑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者涉及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等,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处罚。这样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也显示了我国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民安全的坚定决心。


其次,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规制,不仅体现在对毒品本身的打击上,还体现在对与毒品相关的一系列行为的严惩上。从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刑法详细列举了与毒品相关的各种犯罪行为,并为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个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以此遏制毒品在社会上的扩散。除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外,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以及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都将受到刑事处罚。这些规定不仅打击了直接的毒品犯罪行为,还通过防止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进一步侵蚀,保护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此外,刑法在毒品犯罪领域的规定涵盖了从毒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到持有、使用的整个链条。通过这些规定,不仅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的发生,还致力于防止毒品对社会的进一步侵蚀,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如针对毒品犯罪的上游环节,刑法设定了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贩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等一系列罪名。这些罪名对于打击毒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严惩这些犯罪行为,刑法能够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的源头,减少毒品在市场上的流通量,从而降低毒品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在毒品犯罪的下游环节,即毒品的持有和使用。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这一核心组成部分外,我国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毒品犯罪的刑法体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规定了对涉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这些措施对于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职责和权限,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更加注重对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禁毒法明确了国家禁毒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规定了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而戒毒条例则详细规定了戒毒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为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


最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管。这些条例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防止了易制毒化学品被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这一举措对于减少毒品来源、遏制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毒品犯罪的刑法体系是一个以刑法为核心,辅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还体现了国家对毒品犯罪的坚决打击态度和全面防控策略。我国在对待毒品犯罪问题上的态度是坚决而明确的,这种全方位、多层次的打击策略,使得刑法在遏制毒品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打击毒品犯罪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关注。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