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家事 | 离婚后,孩子的留学梦谁买单?

2025-11-28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的教育费用,但当孩子就读私立学校甚至计划出国留学时,高额的教育费用父母是否仍需承担?如何承担?


以案释法

2005年小美与小帅生育女儿小宝,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小宝随母亲小美生活,小帅自当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宝参加工作,离婚后,小帅按约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宝十八周岁。2024年小宝决定赴国外留学,小美与小帅就小宝留学所需费用的负担协商未果,小美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帅负担小宝一半的留学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宝现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超出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且小美提出的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但本案中小帅已明确反对小宝出国留学,故判决驳回小美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

离婚夫妻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争议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留学等大额支出时,更容易引发纠纷。婚姻关系解除后,不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抚养义务的履行需在法律框架内,兼顾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抚养费、学费的认定,需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兼顾父母经济负担能力与子女受教育权益,综合考量,既要尊重法律规定,也要兼顾家庭温情,共同为子女成长创造健康和谐的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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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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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赵鸿羽  律师  


专注于婚姻家事、各类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领域,深耕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多年,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客户排忧解难,捍卫权益。执业以来作为主要承办人代理上百起诉讼、非诉及执行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负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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