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签订《协议书》,约定女方产子后男方同意将房屋50%的所有权赠与女方,那么以“生育子女”为条件的赠与是否有效?可以反悔吗?
以案释法
小美和小帅系夫妻,婚后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小美如为小帅产下子女,小帅同意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50%所有权赠予小美。”2017年小美生育一女,2020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22年小美提起诉讼,要求小帅按照《协议书》约定将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给自己。
审理中,小帅认为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双方所签《协议书》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协议书》并未对双方的生育权进行限制,也未强制双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对双方的其他人身权利进行限制,该《协议书》系小帅自愿承诺的赠与,且涉及小美所生子女与小帅的特殊身份关系问题,不应适用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因此,该《协议书》不违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合法应属有效,小帅应遵守约定,将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过户至小美名下。
律师说
以女方生育子女为生效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在未限制双方生育权及其他人身权利时,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在条件成就后,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受赠人也有权请求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该赠与有关家庭伦理,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更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故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生育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个体化的事情,“生子协议”在法律上往往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伦理问题,不建议通过协议进行过度的约束或交易,而应尊重每个个体的意愿和选择,以及生育本身所涉及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将生育与协议简单绑定并寻求有效性认定,并非是值得提倡的行为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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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鸿羽 律师
专注于婚姻家事、各类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领域,深耕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多年,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客户排忧解难,捍卫权益。执业以来作为主要承办人代理上百起诉讼、非诉及执行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负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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