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关于居住权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2025-11-04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关于居住权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NO.298

法条规定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居住权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一)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被继承人的遗嘱设立。本条规定了通过书面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虽然本条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把该规定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因此居住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二)居住权合同的内容

本条第2款是关于居住权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件,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合同由谁履行就不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无从谈起。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住宅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


2、住宅的位置

居住权的功能既然在于居住,则居住权自然应当设立于住宅之上。住宅的位置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涉及标的物的确定问题。居住权合同中应当明确住宅的具体位置,以确定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住宅。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合同中可以约定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应当尽可能清晰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或者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规则可供遵循。


4、居住权期限

居住权制度创设初始,为达到保护居住权人的目的,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一般持续至居住权死亡。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合同可以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因履行居住权合同发生争议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王某、李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某及李某1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自2022年3月22日至李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李某辩称:案涉房屋的所有人是李某,该房屋没有为王某、李某1设定居住权。李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房屋,经李某多次催促,王某仍不搬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王某、李某是李某1的母亲、父亲。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李某与王某离婚;李某1随王某共同生活,李某从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李某1能独立生活时止。另查明,案涉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

法院认为,王某、李某1主张享有居住权的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为李某。在王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中,未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亦认可该房屋系李某的婚前财产。《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王某与李某未订立居住权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王某与李某1取得涉案房屋的居住权,需李某设定居住权的用益物权,而李某未给王某及李某1设定涉案房屋的居住权,故王某、李某1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典》第367条、第36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李某1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原被告已离婚,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被告已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原告补偿款215422.89元的义务。原告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且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有合同约定有权在案涉房屋内暂住。


综上,原告要求暂住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典》第36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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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李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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