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政府如何确保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023-05-05

Q

政府如何确保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A

政府作为征收方,首先应确定《征收决定》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决定》还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还应经论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经过风险评估,才能确保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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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放、刘德才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9318号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金富,男,193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刚,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放,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德才,男,193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凤英,女,193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华,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201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理人:张帆,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咏梅,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致远,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靖,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鹏,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艳,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珍妮,女,193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娴,女,193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周天文,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立巍,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杨金富、熊刚、洪放、刘德才、倪凤英、张建华、张泽文、杭咏梅、颜致远、周靖、王鹏、葛艳、张珍妮、卜娴(以下简称杨金富等14人)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云龙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终9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金富等14人以云龙区政府作出徐云政征字[2018]1号《征收决定》并非基于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开发;云龙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案涉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进行论证,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没有依法进行风险评估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云龙区政府作出的案涉《征收决定》。


首先,案涉《征收决定》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案涉征收项目同时涉及地铁轨道站点建设、城市道路拓宽建设,当地社区居民委会员亦对此表示支持,可以认定案涉《征收决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次,案涉《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徐州市2015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徐州市2016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徐州市2017年度城建重点工程计划》以及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徐州市规划局给云龙区政府的案涉复函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再次,案涉《征收决定》所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经过论证及向公众征求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云龙区政府提供的《中茵南郊项目师大东院宿舍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中茵南郊宾馆地块改造项目(师大东院宿舍)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以及张贴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云龙区政府已就案涉征收补偿方案向公众进行了为期不少于30日的征求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修改,并无不当。


最后,案涉《征收决定》是否经过风险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案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经委托徐州中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中心对案涉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综上,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决驳回杨金富等15人的诉讼请求与上诉,并无不当。杨金富等1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金富等14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清兴

书记员 甫 明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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