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或休闲旅游中,往往会选择自驾(代驾)、租车(如网约车或出租车等)或骑行电动自行车等方式抵达目的地,途中道路交通安全至关重要,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道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便可能因伤亡事故给其家人带来巨大的创伤或无尽的痛苦,与此同时意味着家庭经济来源的减少乃至丧失。如果经交警调解不成,为了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便只能选择象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诸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普罗大众屡见不鲜的多发高发事件,道交纠纷也是初入法律实务界往往会接触和办理的传统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6年5月6日公布,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从公布到实施间隔约55天。由此可见,对于实务界(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系统、保险公司及交管部门等)留出的学习培训时长是充足的。
《解释(二)》全文共计12条,从车辆租赁或借用等常见情况、“开门杀”(开门伤人)、“好意同乘”(免费搭车)、驾驶证过期但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工程专用车辆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遭遇交通事故等多个维度作出了规定。尽管条文数量不多,但诉讼程序中涉及的主体较多(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司机或车主或车辆实际控制人、保险公司等),法律关系多重(如侵权责任关系、保险合同关系、劳动或劳务关系、车辆租赁或借用关系及追偿法律关系),赔偿项目、范围及其赔偿额计算繁杂以及审判程序不确定(如一审判决作出后可能引发二审或再审等),确有必要对此进行条分缕析。本文旨在消弭《解释(二)》中专业术语的“神秘感”,拟以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并结合便于查阅的表格形式,对其逐条进行实用解读。

[1] 为便于理解,本文采用通俗表达方式,车辆“所有人”称为“车主”,下同。
[2]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 为便于理解,采用通俗表达方式,“乘车人”称为“乘客”,下同。
[5] 为便于理解,采用通俗表达方式,“驾驶人”称为“司机”,下同。
[6] 为便于理解,采用通俗表达方式,“保险人”称为“保险公司”,下同。
[7] 注意,对于乘客而言,如属于重大过失不需要赔偿受害人。
[8] 为便于理解,采用通俗表达方式,“无偿搭乘人”称为“搭便车人”,下同。
[9] 第43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10] 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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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文魁 律师
张文魁律师,“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持有CET-6级(含口语)证书,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和听证员。兼具经济师(金融)、注册税务师、保险公估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质,拥有证券经纪人资格、投资银行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和扎实的专业功底,担任省内政府机关、大型国企和民企法律顾问期间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受到一致好评。
近年来参与或主办的项目主要有:1.某物资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2.某新能源科技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3.某焦化和钢铁公司破产清算;4.某县数十家国企市场出清;5.某冶金企业破产清算;6.某光伏科技企业破产重整案。
目前主要研究和服务领域为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或仲裁、企业破产、债券发行以及税收筹划等。在山西省第二届乡村振兴法律服务论坛、山西省“专业法律服务促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启新程”研讨会、“《公司法》修订给律师业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研讨会,第六届和第七届山西破产法论坛研讨会、第二届长株潭破产法论坛˙房地产企业重整及投资服务论坛、第七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第三届黄河口破产法论坛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等省内外和国家级多个研讨会或论坛征文比赛中均荣获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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