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如何判断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是否合法?

2023-05-18

Q

如何判断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是否合法?

A

例如征收人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要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征收人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房屋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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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梅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 最高法行申116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梅红,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孔梅红诉被申请人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泰兴市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8)苏12行初40号行政判决:驳回孔梅红的诉讼请求。孔梅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9)苏行终144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孔梅红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梅红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孔梅红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1.涉案房屋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2.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新建商品房价格;3.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对产证面积99.28平方米补偿,未按实际登记面积102平方米补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2.涉案房屋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3.涉案房屋面积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原审在案证据《关于泰兴市鼓楼北路东侧(化肥厂宿舍区、机床厂宿舍)及周边地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关于抽签确定泰兴市鼓楼北路东侧(化肥厂宿舍区、机床厂宿舍)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公证书》及张贴的照片,被申请人泰兴市政府已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要求案涉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因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申请人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涉案5家评估机构,并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房屋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2.在案证据表明,涉案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再审申请人未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表明其对评估结果予以认可。被申请人依照涉案评估报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亦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原审已查明,涉案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为99.28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已对房屋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亦未对房屋面积提出异议。再审申请人主张将阳台面积计入房屋面积,按照102平方米进行补偿,缺乏依据,二审未予采信正确。


综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孔梅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孔梅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蔚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东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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