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情
2024年,一纸来自社保中心的核查函件撕开了这起横跨数年的惊天骗局。经查实,正在领取高额工伤补偿的“李震”竟是其弟李东冒名顶替——这个本应瘫痪在床的伤者,实则终日流连于棋牌室,甚至从未在上海工作生活过。事件要追溯至二十年前,因当地保安公司设定“45岁以下”的年龄门槛,时年47岁的李震取用胞弟“李东”的身份信息办理入职手续,连工资卡都登记在弟弟“李东”名下。命运的转折发生在2018年那场车祸。真正的工伤受害者李震因公致残后,被李东接回老家,从此被困在残破老宅的硬板床上,连基本护理设备都未配备。而那张本属于李震的银行卡,自此落入李东之手。更令人震惊的是,当李震于2021年因伤口感染在漏雨的危房中离世后,李东非但未申报死亡事实,反而变本加厉冒领各项补助金,累计金额已突破58万元。
二、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隐瞒真相
本案涉及双重隐瞒情节:第一层表现为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即未按《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李震2021年亡故后,李东未及时向社保部门申报死亡信息,违背了法律要求的如实申报义务;第二层则体现为主动实施伪造行为,通过制作虚假的“生存状态证明”、篡改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记录等非法手段,刻意营造死者未死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假象。这种“消极隐瞒与积极伪造相结合”的复合型欺诈模式,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长期处于错误认知状态,符合刑法理论中“以隐瞒真相方式骗取财物”的犯罪构成特征。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诈行为的实质在于使被害方陷入或持续陷入错误认知状态。本案中,行为人李东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篡改关键事实要素等手段,成功构建“死者存续”的虚假表象,致使社保机构在长达三年的周期内持续向其划拨各种补助金。这种欺骗行为不仅满足“虚构事实”的客观要件,更通过持续性操作维持了社保部门的错误给付状态,符合诈骗罪中“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
3.直接故意
李东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表现出极强的主观故意,早在2018年交通意外发生后即开始谋划顶包计划,待2021年李震去世后立即着手实施冒领程序,并形成每月固定时间进行资金转移的规律性操作。这种“事前精密策划、事中持续推进、事后系统掩盖”的作案特征,充分印证了其蓄意诈骗的主观恶性。
4.因果关系
本案符合刑法理论中“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社保部门审核发放补助金的前提要件是行为人提交的虚假申请材料,二者构成必要条件关系,行为人连续三年冒领补助金的违法行为与社保部门按月划拨款项的行为之间,形成了持续性的因果关系链。
5.非法获利要件的数额认定
(1)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十万元即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情形。本案中,行为人李东通过冒名顶替手段实际骗取工伤死亡补助金58万元,已超出刑事追诉基准线。经司法审计核实,该涉案金额具体涵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基础性补助金45万元、丧葬事务专项补助费8万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5万元。
(2)资金流向的违法性
赃款使用情况进一步印证非法占有目的:40余万元用于购置奔驰C260L轿车(登记在其子名下),15余万元建造三层砖混结构住宅,3余万元购置全屋智能家电,这种资金流向进一步说明了行为人李东的主观恶性。
6.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界分
本案存在法条竞合情形,同时符合《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与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基于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体系的法律属性,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应当优先以诈骗罪(特别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折射出工伤保险制度在具体执行环节存在的深层缺陷,亟需从立法完善、技术赋能、机制创新等维度实现系统性突破。加强对社保反欺诈治理的框架构建,筑牢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参保群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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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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