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降三高”理疗骗局:法律如何守护老年人“钱袋子”

2026-03-25






“降三高”理疗骗局:法律如何守护老年人“钱袋子”




老年人普遍关注健康,对保健品、养生服务往往抱有较高信赖度。部分不法经营者精准抓住这一心理,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设下消费陷阱,诱导老年人盲目消费。本案中,法院依法判令实施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向受害老年人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以司法力量筑牢老年消费者的权益防线,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速览


孙某某在某理疗店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累计支付费用1万余元。该店经营者赵某某在宣传过程中,刻意夸大理疗产品及服务的功效,宣称其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治病效果,而实际提供的服务仅为使用普通护肤品进行基础护理,与宣传的“治病功效”毫无关联。孙某某使用4个疗程后,发现理疗毫无效果,与赵某某协商退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最终判决其向孙某某退还全部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合计赔偿4万余元。



穿透案例


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消费纠纷,实则是法律对“坑老”行为的严厉警告。判决背后,有三个核心问题值得深挖。


【核心问题一】“降三高”算虚假宣传,还是“商业吹嘘”?

不少经营者会辩称:“我只是宣传效果好,又没说不治病,凭什么算欺诈?”关键启示:对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性质远重于普通商业吹嘘。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赵某某对外宣传其理疗产品及服务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治病功能,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于老年群体而言,健康是核心诉求,这类关乎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虚假宣传,极易利用老年人的健康焦虑,使其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该认知作出消费决定。法律明确对这种利用老年消费者弱势地位、精准收割老年人“养老钱”的欺诈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一经查实,必将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核心问题二】“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少消费者或许会问:能退钱就不错了,为什么还能要求“退一赔三”?


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赋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赵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欺骗故意,刻意告知孙某某虚假的理疗功效,客观上导致孙某某因被误导而支付费用、接受服务。法院判令“退一赔三”,既是对受害老人的补偿,更是对违法经营者的严惩,旨在形成“不敢骗、骗不起”的市场震慑。


【核心问题三】经营者为何敢肆无忌惮地“虚假宣传”?

当前,“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但针对老年人的消费陷阱也层出不穷。部分经营者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夸大产品功效、实施虚假宣传,核心原因在于其存在“违法成本低”的侥幸心理。他们笃定老年群体维权意识薄弱、对法律规定不熟悉,且维权流程相对繁琐、维权成本较高,即便虚假宣传行为被发现,也大概率能以“退款了事”,无需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但本案的判决彻底打破了这种侥幸心理,传递出清晰而坚定的信号:虚假宣传绝非“小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其代价远不止简单退款。3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既是对受害老年人的充分补偿,也是对不法经营者的严厉警示——任何企图欺骗老年人、侵占老年人“养老钱”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行动指南


这起案例不仅是给经营者的警示,更是给所有为人子女者的行动指南。在“银发消费”热潮中,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第一,关注父母的“新消费”,多问一句“最近买了啥”。

很多老年人被骗后,要么因“怕丢脸”不愿提及,要么因“怕子女担心”选择沉默,最终导致损失扩大。作为子女,应多关注父母的日常消费情况,尤其要留意父母在健康、养生类产品或服务上的大额支出,及时发现异常。


第二,帮父母“查一查”,用权威信息戳破虚假宣传。

当父母提及具有“神效”的养生产品或理疗服务时,不要简单否定,而是引导父母一起查证:产品是否有国家认可的“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宣传的功效是否经过国家机构的批准?通过权威渠道核实信息,用事实打破虚假宣传的迷惑。


第三,教父母“留证据”,关键时刻能维权。

日常提醒父母,在购买养生产品、接受理疗服务时,务必保留好合同、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宣传手册等全部相关证据。一旦发现可能遭遇欺诈,不要拖延、不要妥协,果断引导父母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银发经济”成为新蓝海的今天,如何让老年人安心消费、放心养老,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法律的利剑已经出鞘,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者,必将严惩不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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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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