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扫黑除恶解读(八)

2026-10-13


连载说明

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把握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十类新型黑恶犯罪以及 “六霸” 等涉黑涉恶情形的认定标准,读懂相关司法认定逻辑与实践典型案例,本栏目将分期推送《扫黑除恶解读》系列内容。


后续,我们会依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法定特征、恶势力组织构成要件、十类新型黑恶犯罪表现形式、“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 各类霸痞违法情形结合实务案例展开解读,帮助大家分清合法维权与黑恶犯罪边界,明晰各类涉黑涉恶行为识别要点,敬请持续关注本栏目更新。


前言



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明确从今年7月开始,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毒瘤”,是扰乱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不稳定因素,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建设“平安中国”社会治理目标路上不可小觑的“拦路虎”。回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社会治理情状,不难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一直是困扰人民群众安全生活的社会顽疾之一,令人不禁对其深恶痛绝。因而,我国也曾多次开展关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治理的专项打击活动,并在不同时期取得重要成效,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显著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而,立足于新形势,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类新型黑恶犯罪”的认定

——舆情敲诈

舆情敲诈舆情敲诈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集、捏造、夸大各类行业领域主体的负面或不实信息,假借舆论监督、舆情曝光名义,利用自媒体、网站、短视频等网络传播途径,通过持续曝光、批量转发、控评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要挟,以“删帖费”“公关费”“合作费”“宣传费”等名义,迫使被害单位、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核心特点是假借舆论监督合法外衣,行非法敛财之实,无正当监督诉求,纯粹以网络施压敲诈获利为目的。该行为严重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各类市场主体、机构单位合法权益。




一、捏造信息发帖敲诈:

无中生有,炮制黑稿施压



这是较为典型的舆情敲诈形式。行为人没有真实线索来源,凭空捏造虚假负面素材,撰写不实稿件、剪辑断章取义短视频,在自有或收买的自媒体账号、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利用被害主体惧怕舆情发酵、社会口碑受损的心理,主动联系对方,以撤稿删帖为条件,索要各类名义的钱财,实现无成本非法牟利。


典型案例

被告人寇某运营两家财经类自媒体公众号。2022年1月,寇某未做实地核查,将外地一家企业发生的负面恶性事件,张冠李戴嫁祸至上海某金融企业,发布不实黑稿,暗示该企业存在严重问题。稿件发布后迅速扩散,引发负面舆情。寇某随即主动联系该企业,提出支付高额费用便可删除文章,否则继续发布更多负面内容施压。企业迫于商誉受损风险被迫协商付款。后续寇某又如法炮制,再次敲诈该企业30万元 “信息服务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寇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二、瑕疵问题放大敲诈:

小题炒作,歪曲事实要挟



行为人捕捉行业单位、经营主体客观存在的轻微工作疏漏、细小管理瑕疵,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却刻意截取片段、歪曲事实,无限放大问题严重程度,刻意渲染负面后果。无视客观事实与合理容错空间,将普通工作问题包装成重大违规事件,批量扩散传播制造舆论危机,以此作为筹码要挟被害方支付高额费用,换取舆情平息,属于典型借题发挥式网络敲诈。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马某伙同他人,长期冒充新闻工作人员寻找属地企事业单位管理漏洞。太原当地一家乡镇供水企业,在一次水质常规检测中出现短暂指标小幅波动,属于轻微瑕疵问题,很快整改到位,未造成任何人员损害。马某截取检测报告片段,断章取义,在自媒体账号发布视频,大肆渲染该供水企业长期水质严重污染、危害群众饮水安全,刻意放大普通工作瑕疵,制造群众恐慌舆情。随后马某联系该供水企业,以持续全网曝光、扩大负面影响为筹码,要挟企业支付大额舆情处置费用。太原公安机关侦破该案,马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多账号批量造势敲诈:

矩阵联动,水军推波助澜



行为人掌控公众号、短视频账号、社交账号组成账号矩阵,勾结网络水军,针对同一目标主体,集中统一发布、批量转发同源负面内容,刷评论、冲热度、制造热搜话题,人为制造大规模负面舆情。通过铺天盖地的网络负面信息,消耗被害主体大量人力物力处置舆情,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客源流失,逼迫受害方主动协商付费平息舆情,以此非法攫取利益。


典型案例

自2017年起,周鸣飞团伙运营十余个微信公众号、资讯网站组成自媒体矩阵,专门搜集全国各地民营企业线索。团伙锁定天津、山东等多地多家企业之后,批量撰写负面稿件,操控旗下账号在同一时间段集中发布、互相转发,同时雇佣网络水军刷高阅读量、评论热度,人为制造大规模负面舆情,导致多家企业客源流失、经营受损。受害企业被迫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处置舆情。团伙借机联系受害企业,暗示付费即可指挥全部账号删除文章、停止炒作。6年间该团伙先后敲诈全国41家企业,涉案金额180余万元。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周鸣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四、先要挟发帖再删帖牟利:

预发威胁,拿钱消灾交易



行为人搜集、拼凑目标主体相关信息,尚未对外公开发布,直接向被害单位发送预警,以马上全网曝光、全网推送爆料作为威胁,暗示对方付费即可压下信息不予发布。不实际开展调查核实,以“不发帖”作为交换条件,索取“公关费”“合作费”,将不侵害主体本应享有的安宁网络环境,异化为用来换取金钱的交易筹码。


典型案例

2025年2‑5月,宋某等3人自媒体犯罪团伙,瞄准全国处于IPO静默期的拟上市科技企业。该团伙没有开展任何实地调查核实,仅凭网络碎片化信息拼凑所谓负面爆料材料,并未直接对外发布。团伙向180余家拟上市企业发送 “负面信息求证函”,明确暗示企业:如不支付 “合作费”,次日就将全套爆料文稿全网推送。企业一旦爆出负面舆情极有可能延缓甚至终止上市进程,多家企业迫于上市关键节点的压力,被迫转账付费 “封口消灾”。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


五、包装商业合作掩蔽敲诈:

洗白名义,伪装服务交易



行为人完成负面舆情炒作之后,不直接提及删帖封口,注册文化传媒、舆情咨询类公司,以商业合作名义,与受害方洽谈所谓舆情维护、宣传推广服务,签订形式上的服务合同,把删帖消负面包装成商业项目。表面是正常商业签约,实质是以停止网络抹黑炒作换取高额服务费,以此掩盖敲诈勒索的犯罪本质,逃避法律查处。


典型案例

2017—2023年,黄某某运营自媒体公众号,先后针对天津、广州等地21家民营企业发布多篇负面舆情文章。舆情发酵之后,黄某某不直接提出删帖收费,专门注册成立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企业名义主动上门对接受害单位,推销 “品牌宣传、舆情维护” 商务服务,签订形式合规的商务合作协议,把有偿删帖、停止抹黑炒作包装成正规宣传项目。受害企业签订合同、支付高额服务费后,黄某某立即将此前发布的所有负面帖文删除,以此掩盖敲诈勒索本质,累计非法获利55.6万元。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相关链接

1.扫黑除恶解读(一)

2.扫黑除恶解读(二)

3.扫黑除恶解读(三)

4.扫黑除恶解读(四)

5.扫黑除恶解读(五)

6.扫黑除恶解读(六)

7.扫黑除恶解读(七)


作者:白雁军  张飞虎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白雁军  律师



华炬党委委员,律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委员会主任、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曾任职于晋中市人民法院,现任山西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山西省电视台、广播电台特约嘉宾。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