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这份文件并非简单的审批流程优化,而是针对当前投资领域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隐性债务风险累积”“产能无序扩张”等深层次问题,进行的一次系统性、制度性的重构。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投资管理体制正式进入“全生命周期监管”与“要素硬约束”协同发力的新阶段,将对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金融机构的投资逻辑与行为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明晰边界、硬化约束、防范风险
1. 严防“国企通道”规避审批,源头阻断隐性债务
文件第二条划出明确红线:“严禁通过国有企业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这意味着,只要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由政府“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如财政兜底、承诺回购),无论具体操作主体为哪家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这意味着:
项目性质必须前置厘清:过去,部分市政道路、公共场馆等公益性项目,为求程序简便、推进迅速,常被包装为“企业投资项目”操作。这种做法短期内似乎提高了效率,但长期埋下了隐性债务、合规风险和审计问责三大隐患。新规要求,在项目谋划之初就必须明确:项目是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是公益性、准经营性还是纯经营性?偿还责任最终由财政承担还是企业自负盈亏?
城投公司需重新定位:承担大量基础设施建设的城投类公司,必须对现有及谋划项目进行彻底梳理。涉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回归政府投资审批轨道;确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则需设计清晰的市场化运作与回报路径。这实质上是推动地方融资平台与政府信用进行“风险隔离”,倒逼其向市场化、实体化、专业化运营主体转型。
2. 实行决策终身负责制,强化投资概算刚性约束
文件明确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严肃追责。这改变了“重立项、轻管理”“重建设、轻运营”的倾向,将决策者的责任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绩效深度绑定。但是,决策终身负责制并非孤立存在,它与“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的一体化管理”相配套。文件明确要求审批部门不能简单以评估意见代替决策,这意味着决策者不能把责任甩锅给第三方咨询机构。
同时,文件强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旨在杜绝“预算软约束”。这意味着:
可行性研究必须做实:可研报告不能再是“为批而编”的“可批性报告”,而应成为投资决策的“真依据”。必须深入论证项目需求真实性、建设规模合理性、投资估算准确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和运营方案可持续性。
概算控制趋于刚性:项目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将成为项目投资的“天花板”, 不能再“先批个低价,建设中再追加”,概算调整将面临严格限制,防止建设中随意超概算、追加投资。
3. 优化审批权限配置,高风险项目“提级论证”
审批权限的下放与上收将更加审慎,与地方事权、财力和监管能力动态匹配。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地区或重点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将实行“提级论证管理”,由国家或省级层面加强审核。这是从源头上防范地方政府盲目投资、过度负债的制度性安排。
精准调控、要素联动、规范发展
1. 核准权限动态调整,建立产业风险预警与干预机制
企业投资管理从“简单放权”转向“精准调控”。国家将根据产业发展阶段和产能监测预警情况,动态调整各类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采取“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这意味着,产能过剩或过热行业的新增投资将面临更严格、更灵活的准入管控。
2. 创新“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实现审批与要素保障硬联动
这是本次改革最具突破性的机制创新,旨在解决以往“批归批、建归建、要素保障跟不上”的顽疾,建立了一个刚性制约闭环。
触发机制:以“项目核准/备案状态”为核心开关。对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或处于“暂停核准”领域的项目,要素审批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状态,项目代码是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唯一数字身份标识,对不合规项目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
资金切断: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在安排政府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包括银行贷款、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时,必须将合规的核准或备案程序作为前置条件。对未履行程序或属于禁止类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政府性资金或提供金融机构融资支持。
权限同步:为防止监管套利,文件明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核准权限上收时,相关要素审批权限同步上收”。例如,若某类高耗能项目核准权限从省级上收至国家,其节能审查权限也需同步上收,避免地方通过自行审批要素变相推动项目落地。
3. 规范特定领域核准权限,加强布局与风险管控
企业投资的大型主题公园、文化场馆、旅游设施、公共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项目,其核准权限明确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体现了对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布局、安全运营、公共利益影响等方面的统筹管控要求。
全生命周期成本与信用惩戒
1.招标投标: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评标法
文件明确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要求项目单位在设置评标标准时,不得单纯追求低价中标,必须综合考虑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成本、质量安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因素。这旨在从采购源头杜绝“低价劣质、高额运维”的隐患。
2.过程留痕:信息填报的信用约束
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需通过在线平台实时填报。不如实填报或拖延填报的行为将被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信用中国”),并实施联合惩戒。这意味着“重审批、轻过程”的老路被彻底堵死。
3.代建推广:非经营性项目专业化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建设,隔离使用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利益关联,提升投资效益。
优化服务与压实责任并举
1. 推进“审批一件事”改革,提升服务便利度
通过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将用地、用海、用林、环评、文物保护等关联事项纳入统一受理范围,推动“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旨在系统性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层层嵌套”的问题,大幅压缩审批时间。
2. 强化“一码贯通”与信息共享,夯实数字监管底座
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核心枢纽地位,要求新建系统必须依托其拓展功能,已建系统必须与其互联互通。通过项目代码,实现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建设信息、资金支付信息、招标采购等常态化共享和合规状态评价,全流程透明化,这不仅是便利化工具,更是后续信用监管、绩效评价、招投标和要素联动的数据基石,为跨部门协同监管、信用惩戒和绩效评价提供数据支撑。
3. 厘清“三个监管”责任,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了投资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管真空。
4. 强调“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导向,告别“唯投入论”
文件强调“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不再只看“投了多少钱”,而是建立以规划政策符合性、资源投入产出经济性、运营可持续性为重点的综合评价体系。强化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将重点关注:项目是否实现规划目标?投资是否控制在概算内?是否存在浪费?是否实现预期收益?运行成本是否可控?公众评价如何?是否解决实际问题?后评价结果也将作为未来规划制定、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倒逼项目单位重视项目建成后的实际运营效益,而非仅仅追求开工规模。后评价意味着:项目建成不是终点,而是问责的开始。一个投资项目如果建成后长期空置,不仅项目失败,决策者也面临终身追责风险。这也是“终身负责制”的实质落地。
另外,文件还强调“通过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将REITs作为创新投融资模式的重要抓手,旨在倒逼项目前期就考虑资产的可盘活性和现金流生成能力。
核心启示与行动建议

国办发〔2026〕13号文通过制度设计,将“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其核心目标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领域,推动有效投资高质量发展。对于所有市场主体而言,这既意味着更严格的合规约束和更透明的监管环境,也预示着更清晰的市场规则和更注重长期价值的竞争生态。主动适应、提前谋划、苦练内功,从追求规模速度转向追求质量效益,将是企业在新的投资治理体系下赢得未来的关键。
文 | 华炬投融资法律事务部 张竹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