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承包期内承包地调整的规定

2025-06-20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承包期内承包地调整的规定



NO.271

法条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法条解析

本条是关于承包期内承包地调整的规定。


2007年原《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本条仅作个别文字修改,内容无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据此规定,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包括家庭成员死亡、家庭成员因升学、参军、婚嫁、城市就业等迁离本村,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调整承包地,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耕种经营承包地毕竟是在自然环境下进行的,且经营周期比较长。受气候、自然灾害以及人口增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承包期内承包方的承包地可能会遇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情况,如果不允许发包方对承包地进行适度调整,将会造成部分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基本生存生活保障,因而,法律也允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件的特殊情形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地进行调整。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是指部分家庭农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严重毁损,无法再继续经营原有的承包地,以及部分家庭农户的承包地被国家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承包地,不要征地补偿而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等等。除此之外,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违法调整承包地,即使调整承包地,也限于部分农户之间的个别调整,且限于耕地和草地,而且还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即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符合上述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擅自违法调整承包方承包地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诉请法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案例分析

某村村民郭某于1989年与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耕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郭某承包该村10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每年缴纳承包费1000元,1995年郭某因病去世,其妻贾某某继续承包经营该片土地。1997年,某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承包人郭某已去世,贾某某非土地承包人为由强行调整和收回承包地,贾某某为此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承包人郭某因病死亡后,其妻贾某某作为家庭成员有能力继续承包经营土地并履行了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未届至,某村民委员会无权在承包期内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由贾某某继续承包该片土地,村民委员会为此给贾某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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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李珂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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