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点读机女孩”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兼论传播不实信息可能构成的犯罪

2024-03-20


近日,一名曾代言点读机广告的女孩高君雨因患脑瘤并接受手术的消息在社交媒体上受到广泛关注。据报道,高君雨术后通过视频向公众报平安,但有网友指出该视频为旧闻,非近期拍摄。随后,网络上出现了疑似高君雨母亲的收款截图,进而引发了关于MCN机构和代言合同的争议。针对此事,杭州余杭官方发布通报,确认点读机女孩的视频实为2023年9月拍摄。MCN机构也发表致歉声明,否认了任何捐款和打赏行为。同时,曾向女孩转账1万元的当事人表示感到受骗,对MCN机构的行为表示生气。


此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网络炒作、MCN机构行为以及代言合同的关注和热议。公众对MCN机构的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其利用高君雨的病情进行炒作,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代言合同和网络炒作现象的深刻反思。


01

心有猛虎本次事件所涉及

的法律问题,细嗅蔷薇


(一)MCN机构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版权角度来看,如果MCN机构在没有得到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并发布点读机女孩的治疗视频,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如果MCN机构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虚假宣传和欺诈的角度来看,MCN机构在发布视频时配以了近期发生的文字描述,给人一种误导性的印象,似乎点读机女孩最近才接受了治疗,就MCN机构而言,可能涉嫌诈骗的刑事风险。诈骗行为通常涉及故意误导他人,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作出财产处分。在本事件中,MCN机构通过发布配以近期发生文字描述的视频,给人一种点读机女孩最近才接受治疗的印象,可能诱导观众产生误解,进而影响其判断和决策。如果这种行为被证明是有意为之,目的是获取观众的同情或信任,进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那么MCN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诈骗罪的指控。


最后,从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MCN机构的行为值得批判。作为媒体和社交平台的重要参与者,MCN机构在传播信息、塑造公众认知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它们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遵守道德伦理规范,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避免利用他人信息进行炒作或谋取私利。


综上,我们对MCN机构发布不实信息的动机进行深入分析,一方面,可能是为了吸引更多观众的关注,增加点击率和流量,从而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为了制造话题,提升MCN机构自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发布不实信息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在本事件中,如果MCN机构的行为被证实是出于商业利益而故意误导观众,那么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


(二)点读机女孩及其家属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关于点读机女孩及其家属的责任界定,应基于女孩对事件的知情程度及其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考量。若女孩对事件知情并主动参与,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涉及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如传播不良信息或侵犯他人权益,对此,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反之,若女孩对事件并不知情,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鉴于她参与了事件的传播,可能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因此,女孩及其家属应积极回应,澄清事实,以消除误解和阻止谣言的进一步传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2

传播不实信息可能

涉嫌何种犯罪?

在网络环境中,散布不实或虚假信息将可能面临多种刑事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布不实信息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指的是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误解并因此蒙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当虚假信息被发布并被他人误信为真,进而做出错误决策,遭受经济损失时,信息的发布者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若有人发布虚假的投资信息,诱导他人投资,最终导致投资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该发布者则可能面临诈骗罪的指控。


第二,发布不实信息可能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导致公众对他人产生误解或不信任,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诽谤罪。在现实生活中,诽谤罪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攻击他人名誉,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公然侮辱其尊严,在网络上恶意评论他人言论或行为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等,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诽谤罪并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第三,发布不实信息可能构成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如果发布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或者为了追求点击率、关注度等利益而故意编造信息,使得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或其他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并引起社会恐慌或混乱,那么发布者就可能构成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四,发布不实信息可能触犯其他相关法律,

如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

如果这些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等问题那么发布者就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发布不实或虚假信息在网络中可能带来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作为公众,我们应始终保持警惕,避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以免陷入法律困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的责任不传播、不制造不实信息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