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
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NO.213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了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对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三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也对此有相关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案例分析
被告新远房产公司开发的凯里经济开发区桂花苑小区于2015年竣工验收,该小区的当初设计地面上有停车位173个,竣工验收后实际上只有170个。桂花苑小区业主入住后,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是凯里经济开发区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停车费是被告新远公司收取。2019年3月,原告凯里经济开发区桂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选举成立,并在凯里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备案。2019年10月31日,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式退出桂花苑小区,小区的物业服务由新成立的桂花苑业主委员会即原告接管。桂花苑业委会认为被告修建的这170个停车位占用了全体业主的部分共有通道和绿地修建而成,要求被告将这170个停车位交给自己管理使用,遭到被告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是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内公共场所具有管理权和享有受益权。新远房产公司在建设桂花苑小区时,交纳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在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从桂花苑小区的总平面图、绿地平面布置图、停车场平面布局图、竣工图等设计图看,涉案170个停车位实际上是占用部分公共绿地规划建设的室外草地式停车位。况且,涉案170个地面停车位,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新远房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就桂花苑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保留了涉案170个地面停车位土地使用权的专有份额。新远房产公司按照设计规划占用部分公共绿地建设的170个室外草地式地面停车位应认定为开发商建设的小区附属设施,依法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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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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