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车位和车库归属的问题

2024-04-07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车库和车位归属的问题


NO.215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规定了对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分析


业委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明确小区地下车库权属归全体业主并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的经营管理权归还全体业主。振峰公司称系登记错误,振峰公司实为系争车库的所有权人。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对规划建造的车位和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的车位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明确了对于规划建造的车位可以通过出售等方式约定归属。本案系争车库经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规划建造车位,振峰公司也被登记为所有人。所以,业委会关于系争车库车位应纳入分摊面积或者视为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已一并转让的主张难以成立。


《民法典》第275条沿袭了《物权法》74条的第2款和第3款。通常情况下,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从而达到方便操作、避免纠纷的目的。本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涉案车位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规划建造的车位,且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因此,在没有被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小区业主的情况下,涉案车位应当归属于振峰公司所有,小区业主无权主张涉案停车位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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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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