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国家所有权
NO.195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对国家所有权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国有财产的范围。本条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即: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二是我国国家所有的性质。我国国家所有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即: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三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等行使有关权利,即: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分析
2013年3月21日,曹某与淅川县××××沟村签订荒山承包协议,荒山用于开采石头使用。曹某将在该荒山开采的石头以每吨60元卖给鸿运有限公司,鸿运有限公司在支付8万元货款之后,给曹某出具了欠条,内容为“现欠曹某石头款玖万玖仟陆佰捌拾元整。小写99680.00元”。因鸿运有限公司迟迟未支付欠款,现曹某将鸿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曹某在承包期间一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就擅自在淅川县××××沟村大沟山上开采石头矿产资源,属于违法开采行为,同时2013年12月淅川县自然资源局在矿产资源动态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对其违法采矿行为给与行政罚款8000元处理。
法院认为,曹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石头矿产资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个人没有私自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利。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在本案中,曹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淅川县××××沟村开采石头矿产资源,属于违法行为。曹某违法开采石头矿产资源并出卖给被告鸿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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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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