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征收人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支付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及过渡费等且村集体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其已经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吗?
A
可以。征收人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支付了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被征地农民集资购房的优惠以及被征地农民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等,被征收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土地补偿费使用方式知晓并同意,客观上该笔费用都用以维护和保障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实体利益,且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认可,可以视为征收人已经履行了补偿义务。
【案情简介】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该专栏由律所合伙人律师毕波牵头成立,李海龙、刘贵燕、滕欣、郭幸、赵小洁等多名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共同参与的法律服务团队精心打造,用实务案例及裁判观点,解答在土地征收与房屋强拆中遇到的实务问题。
本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土地征收与房屋强拆领域内相关行政、民事、刑事实务案件的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和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为政府公职人员依法行政、避免履职风险,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563510191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