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刑期折抵的前提条件考察

2023-08-04



刑期折抵是刑罚制度中一个非常小的问题,但是其往往又关系到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刑法正义,因而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执行都规定了先行羁押应当折抵刑期。管制的折抵规则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折抵规则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折抵规则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由此可知,刑期折抵的前提条件是先行羁押,但何为先行羁押,其包括哪些范围,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可予刑期折抵的逮捕措施



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属于能够自动带来羁押状态的法定强制措施。我国自始就没有把“羁押状态”作为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从而使得这种措施成为自动或必然带来羁押状态的法定强制措施之一;我国相关立法自始就规定了这种强制措施。因此,逮捕措施作为犯罪追诉的法定先行羁押措施,其羁押期间的刑期折抵是刑期折抵问题的当然之义。在我国逮捕可能的期间主要如下所述:


先被刑事拘留(最长37天)再被执行逮捕,并经过侦查(通常7个月,包括通常情况下的2个月和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的1个月,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延长的2个月,可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再延长2个月,不包括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的情形)。


审查起诉(通常5个月,包括通常情况下的1个月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延长半个月、补充侦查2个月及之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1个半月,不包括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期限)。


一审(通常9个月,包括通常情况下的3个月、特殊情况的延长3个月和补充侦查情况下的3个月,但不包括因特殊情况还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情形和改变管辖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审(通常4个月,包括通常情况下的2个月和特殊情况的延长2个月,不包括因特殊情况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情形)。


发回重审(通常5个月,包括一审两个半月,二审两个半月)。


因此,被适用逮捕的人被羁押的时长,可能达到31个月甚至更久,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超过所判处的刑罚。


二、可予以刑期折抵的拘留措施



在我国的立法中,共存在治安拘留、刑事先行拘留、司法拘留和民事制裁拘留。


1.行政拘留。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5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本法条未将管制纳入可折抵的范围,但根据“当然解释”的基本准则,被判处管制的,也能进行折抵。


2.刑事拘留。其属于先行羁押的常见措施,是最常见的折抵刑期的情形。在个案中,只要有拘留,就应当有刑期折抵。


3.司法拘留。当行为人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而被先行司法拘留并被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被折抵刑期。

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予以先行司法拘留,并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判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先行司法拘留期间也需被折抵刑期。


4.民事制裁拘留。当行为人因被法院判处民事制裁拘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补充措施,而该行为人对该拘留以外的判决或裁定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时,已执行的民事制裁拘留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三、可予刑期折抵的隔离审查



隔离审查是指有关机构就其发现的有犯罪嫌疑的人,在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将其控制在特定场所,切断其与社会的接触,并调查有关情况的强制措施。


隔离审查通常有看守所的隔离审查(已被废止)、在劳改机关的隔离审查(禁闭审查)、在招待所或宾馆的隔离审查为监察机关留置调查(监察留置)等几种具体形式。对于这些隔离审查形式的刑期折抵,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上,对于前两种,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给予折抵;对于第三种,《监察法》对其刑期折抵作了明确规定。


《监察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四、可予刑期折抵的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对行动举止进行监视,是部分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也应当进行刑期折抵,这也为我国立法所确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因为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在折抵力度上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一半。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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