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保险法小讲堂
足额支付保险金后,
受损保险标的是否应归于保险人?
NO.47
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案情简述
2021年7月9日,张某为名下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机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
2021年12月11日,张某投保车辆被盗,随后其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张某全部赔款20万元。又经过了一个月,车辆被公安机关找回,但张某不愿收回汽车,便将车辆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23万元的价格。张某听说此事后,便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3万元。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张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代位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权利和义务,即取得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本案中,保险公司已支付张某全部赔款20万元,而且车辆找回后,张某不愿收回车辆,因此,车辆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保险公司所有,与张某无关。故法院裁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求偿的权利,或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赔偿后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以及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造成标的物全损,或者部分损失,若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人已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即取得保险标的的残值权利,该财产权利包括物权性权利和债权性权利。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属于保险人;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本案中,张某为车辆投保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即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发生后,张某作为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当保险人支付了该财险合同全部保险金额20万元后,该车辆的残值权利已完全归于保险人。后保险公司拍卖车辆产生3万元的收入,该收入应属于保险人所有,与张某无关。
❖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牛 铭 律师
华炬律师,法学硕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成员、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曾受聘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牛铭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金融国企及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的公司风控、法务及律师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能力,主要致力于金融、保险、合同及企业风控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
联系电话(微信):
15003469172。
文 / 牛 铭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