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小讲堂 │ 足额支付保险金后,受损保险标的是否应归于保险人?

2024-09-09


解读

保险法小讲堂

承担保险责任后,

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NO.48


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情简述

2021年3月17日,张某某为自己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限自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同年9月11日,张某某驾车出行,被李某驾驶的车辆追尾,造成车辆损坏的财产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某维修车辆花费8000元,并向保险公司主张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获得保险金后,李某将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李某索要事故赔偿时,李某认为事故责任在自己,深感自责,于是便主动拿出了9000元给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知道此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要李某多支付的1000元,保险公司不同意,张某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支付张某某赔款8000元,因此其代替张某某向李某追偿的权利也为8000元,即“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权利”。而李某多给出的1000元,属于肇事者对张某某的额外补偿,与保险公司无关。综上,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将1000元返还给张某某。


案例评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其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为前提,其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我国立法就保险代位求偿权确立的立法体例是当然代位主义,即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债权自然发生转移,保险人当然取得了向侵权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被保险人同意。


侵权方侵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同时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和向侵权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财产保险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如果被保险人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则被保险人向侵权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法应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只对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享有向侵权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如果被保险人先向侵权方主张索赔,侵权方支付赔偿金后,对于已获得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可以做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不能就已获赔部分再向保险人索赔。


债权转移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再向侵权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当保险赔偿金低于被保险人应获损害赔偿时,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其未获赔范围内仍然存在,被保险人有权就这部分损失继续向侵权方请求赔偿。


本案中,张某某选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后,张某某对李某的债权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即可向李某主张车辆的损害赔偿,但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责任赔付金额范围内。李某多赔付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应将无权占有的1000元返还张某某。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牛  铭   律师


牛铭,华炬律师,法学硕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成员、山西省福利养老机构联合会服务律师、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


牛铭律师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牛铭律师曾就职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和山西分公司,以及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先后任职总公司稽核监察岗和分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并曾受聘为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拥有十余年的保险行业合规风控、法务的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保险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能力。


牛铭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5003469172。



文 / 牛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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