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侵权与保险法律小讲堂
事故成因难以确定的,保险人
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NO.66
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故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6日,第三人某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承建的“某工程”的68名民工,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5月16日0时起,为期120天。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第14条第4项规定:“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除此以外区域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被保险人名单中包含在工地从事看门工作的李某。
2024年7月2日晚,李某突发疾病,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次日出院,出院后当晚在家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配偶及子女共三人向某财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双方未协商一致,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将某财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财险公司间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法、有效,李某为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因意外伤害引起,故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工作期间曾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其死亡原因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因意外摔倒头部着地导致脑出血死亡,属于承保事故;二是因自身高血压疾病发作引发脑出血后倒地死亡,属于非承保事故或免责事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准确认定死亡的真实近因。对此,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故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法院认为,本案符合该条适用条件,应采用近因原则与比例原则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责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情判定某财险公司承担60%的保险责任,其余部分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自行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既遵循了保险法基本原理,又兼顾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一)死亡原因不明情形下比例原则的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死亡原因究竟系意外摔倒还是自身疾病所致。若为前者,属于承保事故;若为后者,则可能落入免责范围或非承保范围。在医学鉴定无法明确认定死亡近因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并未简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驳回原告诉请,也未机械适用“全有或全无”的裁判模式,而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采用比例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解决保险事故原因竞合或原因不明情形下的责任分担问题。在人身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属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有限。若严格适用传统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能导致被保险人一方因无法证明死亡与承保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丧失全部救济。法院在本案中灵活运用比例原则,综合案件事实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60%的责任,既避免了因原因不明导致的裁判僵局,也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合理保护,体现了司法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能动性与衡平精神。
(二)对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的审慎处理
本案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第14条第4项将保险责任限定于“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此类条款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中较为常见,旨在控制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然而,法院在裁判中并未以此为由直接免除保险责任,而是结合案件整体事实,综合认定责任比例。
这一裁判思路提示保险人区域限制条款虽具有合法性,但其适用不应成为机械拒赔的工具。尤其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形下,法院更倾向于从实质公平角度出发,考量事故与保险责任之间的整体关联性,而非仅凭条款文义作出裁判。保险人应当在条款设计、投保提示、免责条款说明等方面加强合规管理,避免因条款解释争议引发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在因果关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适用比例原则,合理划分责任,保险公司亦应在理赔核定时考虑该司法导向,避免因僵化适用条款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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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牛 铭 律师
牛铭,法学硕士,华炬律所律师、税务师、企业合规师、华炬律所侵权与保险法律服务中心发起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团成员、山西省福利养老机构联合会服务律师、山西老年大学服务律师、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曾受聘为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
牛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金融国企及本区域大型律师事务所,拥有企业合规风控及律师行业十六年的从业经验。执业以来,牛律师专注于民商、侵权、企业风控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常年为多家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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