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NO.189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对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理解掌握本条内容需要注意准确把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的具体内容,即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等方式。
案例分析
原告刘某与高丽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刘某与金地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租赁协议, 2008年9月,诉争房屋由金地公司交由张某抵债使用,直至2018年9月,张某才将诉争房屋及房屋钥匙交付刘某,刘某以金地公司和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并赔偿因占用房屋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虽主张其在该期间系基于合法事由占有诉争房屋,但张某应当向刘某支付占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在物权保护中规定了数种不同的保护方式。根据这些救济物权损害的保护方式的不同性质,在救济一个具体的物权损害中,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刘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张某返还诉争房屋,同时由张某长期占有房屋导致刘某经济损失,刘某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某有权合并使用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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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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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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