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所有权的定义
NO.190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对所有权的定义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所有权概念和权能的规定。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实现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其特征是: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中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能够在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设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为了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行为的效力,包括:1.占有权能,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2.使用权能,指所有权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3.收益权能,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4.处分权能,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因为处分权能涉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问题,而占有、使用、收益通常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其权利表现形式,就是物权请求权。
案例分析
原告何某1,原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1957年,原告何某1迁居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遂将坐落于融安县长安镇原升平街的祖屋交给表妹温某华保管。1990年因城镇建设需要,原告何某1的祖屋被拆,迁往其他街区重建。被告何某2帮忙重建案涉房屋并落实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房屋建造后,被告何某2一直持有该重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并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现原告何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何某2向原告何某1返还重建房屋;2.判决被告何某2向原告何某1返还重建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
法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被上诉人何某1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内地属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其法律冲突问题参照准用我国涉外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审理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综合上诉人何某2的上诉请求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返还案涉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上诉人何某1系该重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辩称何某1当时有父母、姐妹,案涉房屋产权未定,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其他权利人对案涉房屋提出权利主张的证据,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上诉人何某2自1990年起占有、使用被上诉人的房屋,是经过房屋权利所有人同意的合法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现被上诉人何某1要求上诉人何某2归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正当行使权利,且上诉人何某2在一审及二审过程中均表示愿意返还案涉房屋,法院对于何某1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何某2要求原告何某1对其进行补偿的辩称,因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审理。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40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40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此外,所有权权能还包括消极权能,体现为物权请求权。本案体现了物权的占有权能和消极权能。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如遇他人的非法干涉与妨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本案中,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何某1,故何某1依法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何某2帮忙重建案涉房屋并落实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但何某2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占有案涉房屋,故何某1有权行使占有权能,请求何某2停止无权占有,返还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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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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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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