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规〔2024〕14号《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原《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同时废止。
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
《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和附则等部分。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五条 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贷款行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二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
1、增加分组银团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2、优化分销比例
第十三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
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3、优化二级市场转让规则
第四十八条 银行可以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部分转让,但限于将未偿还本金和应收利息一同按比例拆分转让。
第四十九条 出让方转让银团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转让给其他银团成员。
第五十条 银团贷款转让应当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确保实现资产的真实转让、风险的真实转移。严禁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三是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
第四十三条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相关银团服务费用:
(一)仅由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
(二)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
(三)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
(四)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是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办法》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银团成员职责、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在第五章细化了代理行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开展担保物管理、账户管理、贷款归集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各银团成员不得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
此外,本次修订将“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
文 | 华炬投融资法律事务部 温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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