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强拆后仅作出部分赔偿,被征收人能否提行政补偿诉讼维权?

2023-07-06

Q

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被强拆后,行政机关仅作出了部分赔偿,被征收人能否对此提起行政补偿诉讼维权?

A

能。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但因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未获得完整补偿的,允许被征收人通过补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案情简介】


向上滑动阅览判决书


王金利、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行再3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利,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霞,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金利因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9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172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查明,王金利系南阳路l80号院4号楼3单元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11月22日,惠济区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涉案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2014年12月,涉案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2016年9月28日,王金利以其涉案房屋被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2016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689号行政判决,确认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王金利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017年8月23日,王金利以邮寄方式向惠济区政府提出《关于要求依法依规、依据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惠济区政府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惠赔决字〔2017〕22号),决定对王金利赔偿人民币38,660.9元及74.56平方米安置房。王金利认为惠济区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安置,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王金利曾于2018年4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惠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惠赔决字〔2017〕22号)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王金利的起诉。该案经二审予以维持。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经法院释明,王金利当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惠济区政府履行补偿与安置义务;判令惠济区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补偿方案的规定向其支付补偿款。惠济区政府迳行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要求惠济区政府作出补偿的基础已不存在。王金利要求惠济区政府再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惠济区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给王金利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赔偿程序予以填补。惠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经法院生效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王金利的起诉。上述行政赔偿决定已经生效,王金利的损失已在赔偿程序中得到填补,即使王金利对赔偿的数额不认可,也不能再要求启动补偿程序,基于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获得救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金利的诉讼请求。


王金利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在惠济区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被强制拆除,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惠济区政府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赔偿决定,对王金利被拆除房屋的损失予以赔偿,王金利对该赔偿决定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赔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金利房屋等损失已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现王金利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惠济区政府向其履行补偿与安置义务,该请求的基础仍是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而该权益已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获得救济,王金利再要求惠济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缺乏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王金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金利申请再审称,王金利于2017年8月书面请求惠济区政府对其房屋按照现行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惠济区政府在王金利没有申请赔偿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了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与王金利的补偿申请没有关系。王金利随即提起本案行政补偿诉讼,后法院在诉讼中告知其应通过行政赔偿解决。王金利无奈又在补偿诉讼审理期间,于2018年4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并明确表态,无论是补偿诉讼还是赔偿诉讼,只要为申请人留有维权途径即可,申请人不可能既得到赔偿,又得到补偿。但赔偿案件生效裁定未考虑王金利已提起补偿诉讼且补偿案件仍在审理中等问题,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王金利的起诉,导致王金利丧失了通过行政赔偿维权的途径。本案中,惠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未依照王金利的补偿申请作出,赔偿内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针对王金利的行政补偿申请,惠济区政府至今未能作出补偿决定。一、二审判决剥夺了王金利要求补偿的权利,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支持王金利的一审诉讼请求。

惠济区政府答辩称,因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王金利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王金利的申请,惠济区政府已作出赔偿决定。王金利对赔偿决定提起的诉讼,因超过起诉期限,已被生效行政裁定驳回起诉,该赔偿决定已生效。王金利再次提出补偿安置申请,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王金利的再审申请。


本院对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另查明,惠济区政府于2013年11月22日发布惠政通〔2013〕1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时,以附件形式发布了《郑州粮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第八条“征收补偿方式”项中明确规定:“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惠济区政府是否应当就王金利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但本案中,惠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后,王金利就涉案房屋向惠济区政府提出了补偿申请,请求对于涉案房屋价值、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费等10项内容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惠济区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王金利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王金利随即于2018年1月3日提起本案行政补偿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又于2018年4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案件生效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王金利的起诉。在王金利的部分补偿申请事项在赔偿决定中并未得到处理,且另案行政赔偿之诉王金利超过起诉期限与惠济区政府未能按照王金利的要求进行补偿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宜将惠济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作为对王金利补偿申请的回应,允许王金利通过补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由惠济区政府对王金利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就行政赔偿决定一并处理。本案一、二审法院以王金利已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930号行政判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豫71行赔初170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王金利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

专栏简介Team Profile

该专栏由律所合伙人律师毕波牵头成立,李海龙、刘贵燕、滕欣、郭幸、赵小洁等多名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共同参与的法律服务团队精心打造,用实务案例及裁判观点,解答在土地征收与房屋强拆中遇到的实务问题。


本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土地征收与房屋强拆领域内相关行政、民事、刑事实务案件的咨询、诉讼案件代理和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为政府公职人员依法行政、避免履职风险,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5635101919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