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件概况
近年来,网络直播与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网络账号所蕴含的流量价值及商业变现能力与日俱增。因员工离职引发的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的工作用短视频账号归属争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频发的纠纷类型。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工作账号权属及删除视频行为性质的案件。当事人小黄系某软件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应公司要求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案涉账号。公司向该账号累计投入推广费用数十万元。截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该账号共发布短视频八百余条,内容涉及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领域,其中小黄本人出镜视频占比约30%,视频拍摄由小黄与公司其他人员协作完成,拍摄所需器材均由公司采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账号内尚存价值一万余元的虚拟币未使用。小黄曾配合公司将账号登录手机号码换绑为公司指定工作人员,但此后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换绑,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账号,使用前述虚拟币,删除或隐藏已发布短视频八百余条,并发布由本人出镜、内容与先前基本类似的新视频。小黄实际控制账号期间,粉丝数量由126万降至不足百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账号归属、恢复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小黄则以其为实名注册人为由主张使用权和收益权。2026年2月,北京四中院判决认定案涉账号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属公司,小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认定
网络账号是否构成法律保护的客体,须先行界定其法律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预留了法律空间。在司法实践中,粉丝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通过广告投放、平台流量分成等方式产生持续经济收益的自媒体账号,已被普遍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本案案涉账号拥有126万粉丝,公司前期投入数十万元推广费用,其经济价值显已超出单纯的数据集合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权属认定的规范依据与裁判规则
(一)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分
网络账号的实名注册人虽在形式上构成与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相对方,但在账号所承载的财产权益归属认定上,不宜将名义注册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本案中,小黄系应公司要求为完成工作任务而注册案涉账号,该注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从劳动关系的基本原理出发,劳动者履行职务所创造的工作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其权益归属于用人单位,该原则可类推适用于职务行为注册的网络账号。
(二)物质投入与权益归属的关联
公司向账号持续投入数十万元推广费用并采购视频拍摄设备,该投入为账号经济价值的形成与增长提供了实质性支持。相较于注册行为的初始性,账号经济价值的形成更多依赖于持续的运营投入。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实际投入方对投入所形成的财产增值部分享有相应权益,此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的规定精神。
(三)人身属性的强度判断
账号是否与注册人形成高度人身依附关系,是权属争议中的关键变量。本案中,小黄本人出镜视频仅占全部发布内容的约30%,其余内容由公司其他人员参与完成,视频创作具有明显的团队协作特征,并非小黄个人智力成果的独立体现。结合账号内容以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主题为主,粉丝关注的主要动因系内容本身而非小黄个人形象,难以认定账号与注册人之间存在高度人身黏性,人身属性较弱。
(四)综合认定规则的建立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立了工作账号权属认定的裁判规则:在双方未事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除考察名义注册人外,还应当综合考量账号注册是否基于职务要求、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实质性物质投入、账号内容创作是否具有团队属性、账号与注册人之间人身依附关系强弱等要素,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属。基于本案注册行为的职务属性、公司实质性投入、人身属性较弱等事实,案涉账号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公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删除视频行为的侵权定性及责任承担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
小黄离职后利用实名认证人身份重新取得账号控制权,未经公司许可使用账号内虚拟币并删除已发布的八百余条短视频,导致粉丝数量从126万降至不足百万,粉丝降幅逾20%。该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小黄对账号系因公司投入而形成经济价值、删除视频将导致账号商业价值减损等后果具有明确认知,仍积极实施前述行为。客观上,删除已发布内容直接减损了账号作为内容集合体的完整性和商业吸引力,造成了公司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侵权构成要件。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
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经济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个层面:直接损失体现为小黄使用的价值一万余元虚拟币,应按其原有价值予以赔偿;间接损失则包括因视频删除导致账号内容完整性受损、粉丝大量流失所引致的账号商业变现能力下降,以及公司因无法继续利用该账号开展经营活动而产生的预期经营收益减损。法院综合考虑粉丝量下降幅度、账号此前运营状况及同类账号市场估值等因素酌定间接经济损失,符合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特殊性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裁判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字资产的保护具有示范意义。账号归属不唯名义注册人而定,而应以投入与管理的事实状态为实质判断依据。企业应以此案为鉴,完善账号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工作账号的归属与离职交接义务;员工亦应充分认知,以个人身份注册的工作账号,其使用权和收益权未必归属于个人,离职时擅自处置账号内容将面临侵权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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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