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口头换地耕种三十载,法院判决承包经营权归实际耕种人

2026-06-23






口头换地耕种三十载,

法院判决承包经营权归实际耕种人




导读


承包地可以互换、转让、转包、出租、入股,这是法律赋予承包方的权利。但很多人不知道,同样是“换地”,法律效果天差地别——是“换着种”还是“换经营权”?备案和登记到底起什么作用?2026年,随着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的推进,承包地流转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浙江宁波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案,把这些问题说清楚了。



案例速览


上世纪80年代,宁波某村村民戴某和同村村民周某,为了方便耕种,口头约定互换两块承包地——戴某把苏岙的0.15亩地换给周某,周某把树桥头的0.34亩地换给戴某。换地后,双方各自耕种互换来的土地,村委会也按实际耕种情况发放租金,一换就是二十多年。


2009年,周某将换来的0.15亩地配合村里征用,领取了征用费。2014年起,村委会突然又将树桥头0.34亩地的租金发给了周某。戴某发现后找村里理论,村委会在2018年将租金改回发给戴某,并补发了之前几年的租金。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树桥头0.34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自己所有。


周某辩称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互换耕种,不是互换承包经营权,随时可以换回来。法院最终判决:树桥头0.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戴某享有。


穿透案例:

承包地流转的法定方式与程序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及其程序要求。下面从流转的几种法定方式入手,逐一分析。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实践中还有入股等方式。不同类型的流转,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各不相同:


· 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第三方经营,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 出租: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 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 转让: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合同无效。


· 入股: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 其他方式:法律允许的其他流转方式。



【二】

不同流转方式的程序要求:备案、登记与同意


不同类型的流转,法律规定的程序完全不同:


第一,备案是互换、转包、出租等流转方式的基本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二,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第三,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否则无效。 与互换、转包不同,转让的要求更为严格。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合同无效。


第四,登记采取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影响权利转移。《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登记与否不影响权利本身的转移,但不登记的话,如果出现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可能无法对抗。



【三】

本案中法院的认定逻辑


本案法院的裁判,正是基于上述法律框架展开的:


首先,关于“互换”的性质认定。法院通过审查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来判断约定的性质——周某将换来的0.15亩地配合征用并领取了征用费,这一行为本身就证明他认可自己已经取得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如果只是“换着种”,他根本没有权利处置该土地。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约定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而非仅仅是互换耕种。


其次,关于未备案的效力。法院明确指出,双方口头协议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向发包方备案,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完全一致。


再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周某已经将换来的土地处置完毕——领取了征用费,现在又主张“只是换着种、可以换回来”,与其实际行为自相矛盾。法院认定其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行动指南:

承包地流转,这几点不能不知道


无论你是准备流转土地的承包方,还是打算接受流转的农户,下面几点值得留意。


第一,分清流转方式,走对程序。转包、出租、互换需要备案;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别以为“都是流转,程序差不多”,走错一步,合同可能就保不住。


第二,口头换地有效,但要有证据。法律认可口头约定,但认的是“能证明的口头约定”。换地时找个中间人见证、在村委会留个记录、保留租金发放凭证,能省去很多扯皮的麻烦。


第三,备案不是“走形式”,不备案不影响效力,但能减少纠纷。虽然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备案后村里有了记录,以后发租金、确权登记都按备案来,能避免很多纠纷。建议流转后主动向村委会报备。


第四,登记虽非强制,但建议办理。互换、转让后建议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虽然不登记不影响权利转移,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万一出现第三人主张权利,你可能面临权利冲突的风险。


第五,一方处置了换来的土地,等于承认了互换事实。如果你把换来的地租出去了、卖掉了、配合征用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都会被理解为——你已经认可自己取得了这块地的承包经营权。到时候再想反悔说“我只是换着种”,法院不会支持。





结语


承包地流转,方式不同、程序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同样是“换地”,换着种和换经营权是两码事。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清楚: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实际履行行为,才是判断约定性质的最有力证据。流转土地,先搞清楚“转的是什么、走什么程序”,才能把地流转得明白、踏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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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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