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NO.20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 规定了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理解掌握本条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国有事业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机关的物权不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享有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的权利。
二是本条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加强了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占有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案例分析
赵某代表赵某、林某与XX区种子站签订购房合同。由于讼争房屋是XX区种子站和其他几家部门联合集资修建分配后剩余的房屋,赵某、林某不是集资单位的职工,该区种子站在处置前又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至今也未取得同意,无法给赵某、林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房屋仍登记在该区种子站的名下。赵某、林某请求法院判决XX区种子站立即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法院认为,关于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虽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进行审批,但因故未经审批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赵某、林某支付了对价,故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为有效合同。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56条规定。民法典256条沿袭了《物权法》第54条的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享有的权利,规范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行为,对保护国有事业单位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XX区种子站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处分其管理的不动产。该区种子站与赵某、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在审批程序上有部分瑕疵,但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武侯区种子站应当按照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出售涉案房产的审批报告,经审批同意后,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至赵某、林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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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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