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企业欠税并不等同于走逃失联

2026-06-09







企业欠税并不等同于走逃失联!




案例速览:


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欠税,2026 年2月突然收到主管税务分局通知,通知其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其 2025 年 11 月开具的 500余份,价税合计 1.5 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扣税凭证,致使下游客户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款,产生巨额经济损失。


客户委托我方处理此事,我方仔细核查案件事实与执法流程,认为该认定行为缺少充分法律依据,认定程序流程亦不符合相关规定。随后我方依法代理客户提起行政复议,梳理事实依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意见,严谨陈述理由。经依法沟通申辩后,税务机关采纳我方意见,撤销相关走逃企业认定,涉案发票恢复正常使用状态,顺利恢复进项抵扣,切实为客户挽回相应经济损失。


穿透案例:本案行政复议的三大核心法律要点


【审查要点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走逃(失联)”的法定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申请人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公司负责人和报税人员联系保持畅通。且在相关属期内已依法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所有经营数据均处于税务系统监控之下,不存在“脱离监管”的行为。


【审查要点二】认定申请人“走逃(失联)”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机关在作出认定前,未严格履行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也未按法定方式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认定行为应为无效。


【审查要点三】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是否具备法定实质条件?


根据(2016年第76号)第二条之规定,只有在走逃(失联)企业存在“购销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无实际生产能力”或“不按时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特定情形下,其所开具的发票才应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申请人完全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主管税务机关仅依据认定的“失联”状态(且该状态认定亦存疑),未对实质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即径行将发票列为异常,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案例启示:此税务行政复议中的三大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欠税”不等于“失联”。税务机关不得以欠税为由,推定纳税人逃避监管。更不能以认定走逃失联,将纳税人发票被列为异常扣税凭证,逼迫纳税人缴纳欠税。行政复议应严格审查“脱离监管”的事实基础,避免认定泛化。


第二,程序违法是撤销认定的独立事由。即便实体上存在一定问题,只要程序严重违法,该行政行为即应依法撤销。


第三,异常凭证认定须有独立实质审查。税务机关不得以“走逃”标签替代对发票真实性、业务合法性的个案判断。复议机关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购销背离、虚假申报等实质要件。


结语


“走逃(失联)企业”认定关系企业生存与信用基础。将“欠税”等同于“走逃”,不仅混淆法律概念,也违背税收法定与程序正义原则。申请人虽存在欠税情形,但始终配合监管、真实经营、依法申报,绝非法定意义上的“走逃(失联)企业”。纳税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撤销错误认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税收法治的统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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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斌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具有十余年税务、财务、商事法律跨界从业经验,拥有央企及 500 强工作经历,精通财务管理、全税种税务筹划、企业内控合规建设,深耕企业改制并购、不动产交易、破产财税处置法律服务,实战擅长税务稽查对接、涉税争议、行政复议、涉税风险整改,能够结合财税与法律双重视角处理复杂涉税及商事合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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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