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小讲堂 │ 特种车辆作业行进中发生事故的,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

2023-05-19


解读

保险法小讲堂

特种车辆作业行进中发生事故的,
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



NO.30


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特种车辆在作业行进中发生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付责任。


案号:

一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2014)云商初字第0975号


二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徐商终字第00663号


案情简述:

2012年7月11日,商某某为其所有的苏CV5×××号起重机在人民财保徐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7月12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11日24时止。2013年1月2日14时许,胡某某(商某某雇用的吊车司机)驾驶该吊车在吴邵正鑫水泥厂工地施工时,将工地干杂活的王某某挤倒在另一辆吊车(常某某驾驶)的驾驶室左前轮处,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22日,铜山区安监局经调查出具报告,认为王某某对这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驾驶员胡某某、常某某负一定责任,安装公司及正鑫水泥厂负管理责任。2013年1月26日,王某某家属及各赔偿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上载明:商某某赔偿死者王某某21万元。当日,王某某家属收到了上述21万元赔偿金,并出具收条一份。此后,商某某申请人民财保徐州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发时,被保险车辆正在进行的是生产作业,并非从事与交通通行有关的行为导致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由此拒赔。后商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财保徐州公司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赔偿损失11.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人民财保徐州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首先,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险种,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具有强烈的保障性,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及人文关怀的社会精神。其次,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是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本案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虽不是交通事故,但道路以外的因机动车发生事故遭受损害的人也是受害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的区别,应给受害人同样的社会救济保障,所以对此情形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否则有悖于交强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以及促进交通安全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因此,涉案事故可比照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人民财保徐州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保险法》之规定,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给付商某某保险金11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亦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特种车辆在作业行进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就此问题,法官从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社会公平以及法理等角度进行了说理,并最终做出了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判决。笔者对此也十分认同。


首先,从交强险的保险特点来看,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险种,其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和保障性。案涉车辆为重型专项作业车辆,其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且发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因此将其在作业时发生事故认定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是为了更有力的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其次,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在现实生活中,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由于车辆用途的特殊性,更多可能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以外,但确实是行驶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本质的区别,应给受害人同样的社会救济保障。


再次,监督管理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就该问题做出过批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做出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做出回复,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函虽是对特定个案做出的答复,但对整个保险行业就相同或类似事故的理赔具有普遍现实的指导意义,而且已经实际指导司法实践多年。本案的事故正是由于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操作员操作不当所致,与该复函的情形一致,可以比照适用。因此,特种车辆在作业行进中发生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付责任。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牛  铭   律师


牛铭,华炬律师,法学硕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西广播电视台特约嘉宾,曾受聘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委员会委员及自律检查组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多项金融业从业资格,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反洗钱培训合格证。牛铭律师先后就职于大型金融国企及律师事务所,拥有十余年的公司合规、风控、审计及律师从业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能力,主要致力于民商、金融、建设工程及企业合规风控等方向的研究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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