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无人看管购物车滑行撞车,
责任由谁承担?
NO.344
导语
雨雪天超市停车场路面湿滑,散落的购物车无人回收极易滑行,一旦撞上场内车辆,造成的财产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
降雪天气,车主鲁某驾车前往超市购物,在停车场低速寻找车位时,与道路中央自行滑行的超市购物车发生碰撞,车辆受损,维修费用近一万元。
事发停车场存在明显安全缺陷:场内无照明设施,雨雪黄昏时段视线昏暗;全场未设置任何提醒驾驶员留意滑行购物车的安全警示牌。事故发生后,鲁某将超市、负责停车场运维管理的物业公司一并起诉。
庭审中物业公司提出抗辩:车主未单独缴纳停车费,物业无需提供安全保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涉案购物车归属超市,约定由超市工作人员统一回收;超市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停车场保安、保洁、照明维护、场地巡查全部由物业负责,顾客凭超市消费小票可免费停放2小时;鲁某全程低速平稳行驶,已尽到理性驾驶员的观察义务,黑暗环境下无法提前预判道路中央自动滑行的购物车。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作出判决:超市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次要赔偿责任,鲁某无责,全部车辆维修损失由两方按比例分摊。
解读
超市是购物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购物车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超市的过错体现在:一是管理不善。超市没有及时回收停放在停车场的购物车,任由购物车停留在停车场通道中央。二是风险预见不足。在雨雪天气,地面湿滑,购物车极易发生滑行。超市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当预见到这种风险。三是未采取防范措施。超市没有针对雨雪天气采取额外的管理措施,比如增加回收频次、设置购物车固定装置等。
正是由于超市对购物车管理不善,未及时回收停放在停车场的购物车,导致购物车在雨雪天气滑行,造成鲁某驾车躲避不及而发生碰撞。因此,超市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超市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超市前的停车场的保安、保洁、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能源消耗均由物业公司负责。同时,顾客持超市购物满88元的小票,可以免2小时停车费。这说明,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负有管理维护的法定义务。
物业公司的过错体现在:一是未设立照明装置。事发当晚是降雪天气,天色昏暗,没有照明装置,驾驶员视线受限,难以发现远处滑行的购物车。二是未设立警示标志。停车场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警示牌,提醒驾驶员注意购物车滑行等风险。三是未履行巡查义务。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负有日常巡查义务,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并回收停放在通道中央的购物车,事故也可以避免。
因此,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酌情判定其承担20%的责任。
车主鲁某在停车场内正常缓慢行驶,无法预见自动滑行的购物车的出现。在雨雪天气,视线受限,鲁某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缓慢行驶、注意观察。一个正常、理性的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时,应当预见的是其他车辆、行人、固定障碍物,但很难预见一辆从黑暗处自动滑出的购物车。这种风险超出了驾驶员的合理预见范围。
因此,鲁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避坑指南
超市是购物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购物车负有及时回收、妥善安置的义务。特别是在雨雪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必须加强管理,不能任由购物车停留在停车场通道中央。一辆看似无害的购物车,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成为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移动隐患”。超市承担80%的责任,这个判决对其他超市、商场也是一个警示。
同时也告诉大家,购物车用完后,应当推回指定区域,不要随意停放在通道中央。你的一个小举动,可能避免一场事故,也可能避免自己成为侵权人。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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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