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搭顺风车受伤谁来赔?
NO.345
导语
朋友开车捎你一程,同事顺路带你一段,这种出于情谊的善意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但一旦路上发生了意外,责任该怎么划分?赔偿又该怎么算呢?
案例
两个女大学生暑假一起打零工,小王每天骑电动车无偿搭载小李往返。结果有一天晚上骑车回家时,撞上了一辆违规停在路边的小货车,两人都受伤了,小李鼻骨骨折、牙齿脱落5颗。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违规停车,负同等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小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负同等责任;乘坐人小李无责任。当时保险赔付覆盖了治疗费用,小李没有要求小王赔偿。但四年后,小李因为牙齿需要修复更换,产生了新的医疗费1万多元,这时没有人赔了,她就把小王、货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的判决:货车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王应承担的40%赔偿责任,酌情减免10%,即由小王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进一步减轻了责任:小王应承担的40%赔偿责任,酌情减轻20%,即由小王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解读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通俗地说,“好意同乘”就是:你不是开营运车辆(比如出租车、网约车),你没有向乘客收费,你是出于善意无偿搭载别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免费搭乘的人受伤,驾驶人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有一个例外:如果驾驶人是故意制造事故或者有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王骑的是电动车,虽然不是“非营运机动车”,但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标准——主动提出无偿搭载小李,出于善意,没有收费。所以适用同样的法律精神。
法律对“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互助、托举善行。法律不希望因为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让好心人背上沉重的赔偿负担,从而让更多的人不敢做好事、不敢让人搭便车。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典型案例,强调要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友善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通过对“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法律传递的是: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即便出了意外,法律也会酌情减轻责任。
避坑指南
好意搭载亲友、同事可以依法减轻赔偿,但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驾驶人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杜绝超速、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若存在重大过失无法享受减责优待。
搭乘人切勿抱有 “免费乘车无需防护” 的心态,乘坐电动车全程佩戴头盔,不随意干扰驾驶,避免因自身过错自行承担损失。
无需因惧怕赔偿不敢顺路捎带他人,民法典好意同乘制度为善意行为提供法律缓冲,只要规范驾驶、无重大过错,法院会酌情降低赔偿比例,鼓励日常互助行为。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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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王思力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