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订婚关系能否阻却强奸罪成立? ——从“山西订婚强奸案”看性同意与法律边界

2025-05-14


2023年3月,山西发生一起引发全国舆论风暴的“订婚性侵案”:31岁的张某与25岁的李某经婚介撮合订立婚约,男方依习俗支付彩礼18.8万元并签署《婚约协议书》。然而,订婚仪式结束后的第3日,张某在李某独居的公寓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次日向警方报案指控强奸。一审法院以“违背妇女意志”为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上诉主张“婚约具有性同意效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因同时触及“婚约法律性质”“性自主权边界”“传统婚俗与法治冲突”等敏感议题,迅速演变为一场关于性侵犯罪构成要件的公众讨论。


一、法律与习俗的冲突



传统婚俗中“订婚即性同意”的观念与《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直接冲突。男方辩护团队曾主张,根据当地习俗,订婚后女方需履行“准夫妻义务”,性行为应被视为婚约的附随义务;而控方则强调,性自主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其放弃必须以“明确、自愿、知情”为前提,婚约协议中无任何条款可推定为性同意授权,强调“婚约不等于性同意”“性侵认定应脱离身份标签”。

本案一审判决书首次对“婚约与性同意关系”作出明确阐释:婚约作为民事契约,其效力仅限于财产关系与身份期待,不产生性行为的合法授权;确立“性行为自愿性需即时、明确表达”原则,女方沉默、半推半就等非积极同意状态,不得推定为性同意。



二、法律条文适用:订婚≠性同意


1.订婚的法律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关系以登记为唯一成立要件,订婚仅为民间习俗,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订婚双方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继承权、扶养义务等法定权利,订婚协议中任何关于“性义务”的约定均属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订婚关系绝不能成为强奸罪的阻却事由,即便双方已订婚,性行为仍需遵循“自愿、平等、知情”原则,违背女方意志即构成犯罪。


2.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解析

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素:

(1)违背自由意志

性行为必须以女方真实、自愿的同意为前提,任何违背其自由意志的强迫行为均属违法。包括但不限于如殴打、捆绑、禁锢等直接身体侵害,还包含如以公开隐私、断绝经济来源、剥夺子女抚养权等精神控制手段相威胁,又或者是冒充未婚身份、伪造疾病证明、虚构紧急事态等使女方陷入错误认知。

(2)行为手段强制性

行为人实施性侵害时,必须借助具有压制效力的强制性手段,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物理、心理或生理层面的干预,使女性丧失自主反抗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工具伤害、限制行动自由等。此外,行为人还可能利用职权压制、情感绑架、道德要挟等方法来达到目的,又或者利用女方处于无意识状态,如醉酒、昏迷或药物致幻等情况下实施侵害。

(3)客体保护普适性

法律对性自主权的保护覆盖所有14周岁以上女性,无论其婚姻状况、职业身份或社会关系如何。即使处于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仍构成强奸罪,情侣、订婚者、同居伴侣等身份关系,均不得作为性侵犯罪的免责理由。


3.婚姻关系与强奸罪的司法认定争议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直接规定婚姻关系对强奸罪的影响,但以2000年“王卫明强奸案”为标志,司法实践逐渐确立“婚姻关系非强奸罪豁免理由”原则。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即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关系已丧失实质基础,性权利需回归个体意志。该案的司法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核心价值在于首次以判例形式明确宣告:婚姻关系绝非性自主权的“法外特区”,即便在夫妻名分之下,个体性权利仍须置于法律刚性保护框架之内。这一立场彻底否定了传统观念中“性义务附属于婚姻契约”的错误认知,将性自主权从“婚姻附庸”的桎梏中解放为独立的人权范畴。


综上所述,“山西订婚性侵案”的舆论漩涡,本质是传统伦理框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激烈交锋。法律在此必须筑起不可逾越的底线,性自主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其神圣性不因身份关系而减损,不因场景转换而动摇。任何以习俗为名的性暴力,本质上都是对法治文明的挑衅。该案的司法裁决,既是中国司法体系对女性性自主权进行体系化保护的里程碑式宣示,亦将传统婚俗中“以婚约换性权”的隐性规则暴露于阳光之下,婚约绝非“性同意”的免死金牌,暴力就是暴力,无论加害者是陌生人还是“准丈夫”。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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