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承包荒山只交钱不种树?法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2026-06-09






承包荒山只交钱不种树?

法院: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导读


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2026年,国家持续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但在一些地方,承包荒山后“只交钱、不干活”,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的现象依然存在。黑龙江穆棱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荒山承包合同绝非“交钱就完事”,若拒不履行防治水土流失的核心义务,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速览


1998年,穆棱市某村委会将一块8609平方米的荒山承包给常某,合同明确要求其履行果树栽植、改造嫁接、刨鱼鳞坑、造压谷坊等义务,核心目的是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常某虽按时缴纳了承包费,但并未认真履约:果树未栽、嫁接未成,压谷坊被水冲垮后不予修缮,鱼鳞坑被泥土填平。最终,承包区域内出现大面积水土流失,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此外,常某还擅自非法开垦了村集体另外22.63亩土地用于耕种。


2019年,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常某限期返还8609平方米承包地及擅自开垦的22.63亩土地;常某赔偿村委会三年经济损失1357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穿透案例



【要点一】

承包合同不是“一包了之”,不履行核心义务即构成违约


许多人误以为,承包荒山只要按时缴纳承包费就算履行了合同,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常某虽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果树栽植、改造嫁接、刨鱼鳞坑、造压谷坊”等主要义务。这些条款并非可有可无的附加项,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核心内容。压谷坊被冲垮不修、鱼鳞坑被填埋不挖,导致承包区大面积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本案发生时适用原《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村委会据此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要点二】

合同目的落空,是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


这份荒山承包合同具有鲜明的生态保护属性,其根本目的是“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加速绿化荒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村委会发包荒山,首要诉求并非收取承包费,而是期望承包人将荒山变绿、留住水土。常某承包二十年,荒山依旧,水土流失反而加剧,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这一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土地承包——例如承包鱼塘不养鱼、承包林地不造林,只要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发包方均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要点三】

合同解除后,法律责任如何厘清?


合同解除并非“各回各家”,后续法律责任必须依法厘清:


第一,返还承包地。常某承包的8609平方米荒山必须返还给村委会,这是合同解除最直接的后果。


第二,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并赔偿损失。常某擅自开垦的22.63亩土地不属于承包范围,法院判令其返还,并参照当地承包价格赔偿村委会三年损失共计13578元。这部分责任属于对侵权行为的独立处理。


第三,承包方投入资产的后续处理。常某在诉讼中提出,若解除合同,其栽种的落叶松应按每株30元补偿15万元,或归其所有并由村委会协助办证。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是“可另案处理”。这意味着,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对承包期内投入的改良费用、栽种的林木等,有权另行起诉主张合理补偿。这一裁判思路既防止了违约方因合同解除而获利,也保护了其在履约过程中的合法投入,平衡了双方利益。


行动指南


无论是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还是准备承包荒山的农户,以下几点务必留意:


第一,签合同前明确发包方的真实目的。许多荒山承包合同的核心诉求是生态效益(种树、护坡、治水)。若承包后只管种庄稼、不履行生态治理义务,发包方随时可起诉解除合同。承包方切勿抱有“交钱即免责”的侥幸心理,合同载明的栽树、修坝等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


第二,严禁擅自开垦集体土地。合同承包范围外的荒地,即便看似无人管理,也绝非个人可随意开垦。常某擅自开垦22.63亩,不仅被责令返还,还被判赔偿损失。


第三,合法投入可依法主张补偿。若承包方在合同履行中投入资金改良土壤、栽种林木,即便合同因违约被解除,仍有权另行起诉要求发包方给予合理补偿。但需注意,补偿并非“按原价全额赔付”,法院会综合考量实际投入、剩余承包期、林木现存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同时,发包方亦不能因对方违约而无偿占有其投入,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结语


荒山承包,绝非“圈块地、交点钱”就能甩手不管。法院的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合同里写明的每一条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本案发生时适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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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目前致力于数据合规与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实务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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