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土壤是万物之本、生命之基。它孕育粮食,滋养草木,净化水源,守护生态,连着千家万户的餐桌,系着子孙后代的未来。没有健康的土壤,就没有安全的食物、怡人的环境和安稳的生活。这足可看出,守护土壤对于我们有多么的重要!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同等重要,不容小觑。
当下正值阳春三月。2026年3月12日,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名字命名的《生态环境法典》获得高票通过,并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典分五编共1242条,是世界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进入法典化的新时代。与此同时,这部法典也被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一线的法官与律师誉为——“环境法的春天来了!”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污染防治”的第五分编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共分三章(第16章到第18章),从“一般规定”到“土壤污染预防”再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条文从第394条至第463条,共计70条。2018年8月31日通过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共分七章,条文共计99条。从形式上看,似乎减少29条之多,但实际并非如此。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总则”共分九章,条文共计147条,加上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的第一章“法律责任通则”(第1052条~第1084条,共33条)、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的第七节“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第1158条~第1167条,共10条)以及第三章“附则”(第1239条~第1242条,共4条),单从条文数量[1]上看就已远远超过前者多达165条。另外,《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相比,除了为表述规范或完整而对部分文字作出增删调整外(如《生态环境法典》第400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其中,“生态环境风险”较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1款中“生态风险”更加科学严谨;[2]《生态环境法典》第416条第2款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其中“有效措施”较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3条第2款中“措施”体现出强调措施的有效性),也有因不适用而删除、不准确或已更名而替换或为适应新要求而增加的规定(如《生态环境法典》第408条[3]、表中第413条~第414条、第423条第6项由旧法第29条的“酸性”替换为更为准确的“退化”以及第424条第3款[4]规定等)。
为了便于高效查阅和准确运用,特以表格形式对《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土壤污染防治部分的规定[5]与《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对照。





[1] 统领或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款共264条(即专章70条+其他194条)。
[2] 如第416条第1款较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3条第1款增加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便于分工明确。
[3]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0条规定,“……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法典》则直接简化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信用监管”。
[4] 如增加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5] 主要为土壤污染防治规定,可能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其他编的有关规定。
[6] 条文内容主要为《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7] 《生态环境法典》第405条亦同样将主管部门由“水利”改为“水行政”,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8] 第417条亦同,即由旧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9] 第414条第3款也作了同样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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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文魁 律师
张文魁律师,“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持有CET-6级(含口语)证书,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和听证员。兼具经济师(金融)、注册税务师、保险公估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质,拥有证券经纪人资格、投资银行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和扎实的专业功底,担任省内政府机关、大型国企和民企法律顾问期间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受到一致好评。
近年来参与或主办的项目主要有:1.某物资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2.某新能源科技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3.某焦化和钢铁公司破产清算;4.某县数十家国企市场出清;5.某冶金企业破产清算;6.某光伏科技企业破产重整案。
目前主要研究和服务领域为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或仲裁、企业破产、债券发行以及税收筹划等。在山西省第二届乡村振兴法律服务论坛、山西省“专业法律服务促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启新程”研讨会、“《公司法》修订给律师业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研讨会,第六届和第七届山西破产法论坛研讨会、第二届长株潭破产法论坛˙房地产企业重整及投资服务论坛、第七届“破产法治˙天府论坛”、第三届黄河口破产法论坛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中青年优秀商法学论文”等省内外和国家级多个研讨会或论坛征文比赛中均荣获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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