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关于利用相邻土地的规定

2024-05-28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利用相邻土地的规定


NO.229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利用相邻土地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临时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进行修建施工,相邻权利人有义务提供必要便利。本条规定的使用邻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二是在邻地上铺设管线。本条涉及利用相邻权利人不动产的范围和对相邻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理解。利用相邻权利人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实践中,不动产权利人因修建施工需要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的情况较为常见,利用相邻权利人建筑物的情况则相对较少。


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情况包括临时通行,搭脚手架、工棚、工作平台,堆放建筑材料、挖掘管线地沟等。利用相邻权利人的建筑物部位和面积应酌情而定,不限于外墙和屋顶。因修缮房屋、建筑施工、铺设管线等引起的相邻关系有两个特点:一是“临时利用”,所谓“临时利用”,亦即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时间较为明确,因特定事由在特定时间利用,排除永久利用。与相邻通行权相比,后者不限定通行的期间。临时利用的时间通常为修建施工期间,施工结束立即撤出并恢复原状,不得无故拖延。


二是“必须利用”。所谓“必须利用”,是指这种利用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理由客观存在并且充分,修建施工按规定经过了行政审批。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往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如果不利用相邻权利人的土地、建筑物,施工就无法正常开展,不仅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相反,如果这种利用不是“必须”的,不动产权利人经过努力可以自己解决,相邻权利人可以拒绝向其提供便利。


使用邻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确有需要的应提供便利。如果在提供便利过程中相邻权利人未遭受损失,提供便利通常不应是有偿的。因修建施工、铺设管线等,确有需要临时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权利人应当允许,不得以给自己带来某种不便或者损失为由加以拒绝,也不得故意刁难或阻挠。


二是谨慎行使相邻权,注意保护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权利人在施工前应当优选修建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在施工过程中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影响(如通行、粉尘、噪声、强光、辐射、空气污染)。为此,双方可以约定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等。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利用期限届满,相邻权利人可以通知不动产权利人限期撤离。不动产权利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后果。但违约并不导致相邻权的消灭,不能以违约为由否认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权,实践中应将两者区别对待。

案例分析

张某涛、李某均居住于北京市顺义区×××村,双方宅院东西相邻,张某涛宅院居东,李某宅院居西。现张某涛对其房屋进行修缮,张某涛认为作为邻居,李某在其修缮房屋时没有提供相应便利特诉至法院。第一关于清理物品,李某在张某涛宅院西侧堆放物品的行为,张某涛认为对其维护、管理、修缮房屋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妨害,应予排除;第二关于墙体抹灰、做保温及喷涂施工,张某涛认为为其宅院西侧墙体进行抹灰、做保温及喷涂施工,属常见的房屋建筑措施,相邻关系人李某不应阻拦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法条表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为正常利用其不动产,要求另一方在必要限度内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应予支持。必要限度应当按照社会通常观念并结合当事人居住地的生产、生活环境加以综合判断。本案中,关于清理物品一节,从现场实际情况来看,李某在张某涛宅院西侧堆放物品的行为,确会对张某涛维护、管理、修缮房屋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妨害,应予排除,故法院对张某涛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墙体抹灰、做保温及喷涂施工一节,张某涛为其宅院西侧墙体进行抹灰、做保温及喷涂施工,属常见的房屋建筑措施,相邻关系人不应阻拦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故法院对张某涛的该项诉请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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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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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杜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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