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dian亮生活 |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024-05-31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NO.230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本条是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


(一)动产相邻关系及容忍义务。土地的所有人或者利用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的最为通常的形式,是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性质在于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相一致,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功能也在于协调相邻近建筑物之间的权利冲突,从而平衡相邻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间的利益,促进土地和建筑物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只有在日照妨碍、采光妨碍和通风妨碍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才能够得到支持。如果妨碍日照、采光和通风的行为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即构成妨碍行为;如果行为没有超出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则不构成妨碍行为。关于容忍限度的界限,有的国家通过在民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具体标准的方式予以明确。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本条并未规定具体的工程建设标准,而是规定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而将判断是否构成通风、采光、日照妨碍的标准指向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二)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判断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行为的判断,系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而国家以行政规范这种公法性质的文件调整毗邻建筑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体现了现代社会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交错的特征。

案例分析

李某甜与黄某、钱某莉系镇江市某小区业主,李某甜房屋位于该小区某幢501室,楼上601室房屋为黄某、钱某莉共有。2020年8月,黄某、钱某莉擅自在其房屋客厅平台上加建了平台,加盖后的平台妨碍了李某甜的日常采光和日照,在与黄某、钱某莉交涉未果后,李某甜向小区物业进行了反映,小区物业公司也要求黄某、钱某莉整改,但是遭黄某、钱某莉拒绝。后李某甜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钱某莉拆除该加建平台。法院经现场勘查,黄某、钱某莉加建的平台采用钢筋水泥结构,长、宽明显超出了原平台,尤其是宽度,直接影响了李某甜房屋的采光。同时其所建平台在整栋楼中显得突兀,对李某甜的观瞻产生一定影响。黄某、钱某莉建造的平台无报建手续,对李某甜的居住采光也造成了影响,为此,李某甜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可知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黄某、钱某莉在其房屋客厅的平台上加建平台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也未征得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李某甜的同意,既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也妨碍了相邻建筑的采光和日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甜的诉讼请求。作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各业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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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杜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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