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High | 诈骗罪刑事辩护之六: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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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辩护之六: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无实体形态的财产性利益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相应地,侵害财产性利益的各类行为也日益多发。如何准确界定此类行为的刑法性质、选择合适罪名予以规制,已然成为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是指具备经济价值、能够体现财产利益内容的各类权利与利益,诸如通行费、各类行政规费等费用利益均属于典型范畴。针对财产性利益能否被纳入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学界一直存在理论分歧,但目前肯定说已成为主流观点,认为诈骗罪的保护对象应当包含财产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立场也对此予以认可。


典型案例:

2019年7月,潘某星等人组建成立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传媒公司),由被告人陈某雷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北京传媒公司发展保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保定传媒公司)等数家下游公司,由下游公司业务员冒充“白富美”使用“小火苗”、Hellotalk等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建立信任关系,诱骗外国籍或中国台湾的被害人将虚拟货币转到该公司控制的JUBI等6个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北京传媒公司按照下游公司要求制作虚假交易界面,让被害人在平台看到盈利假象。当被害人申请提币时,下游公司将需求发给上游的北京传媒公司,允许被害人小额提币并收取60泰达币的手续费,诱导被害人不断加大投入。被害人申请大额提币时,下游公司会以缴税才能提币为由继续实施诈骗,当认定被害人无法继续充值虚拟币后就拉黑并删除被害人。北京传媒公司负责将虚假平台内的虚拟币提走变现和上下游公司利益的分配。经查实,2021年9月,被告人刘某鹏业务组业务员徐某然在业务经理刘某鹏指导下骗取被害人J**(中文译名:诸某某)2.03986341比特币,骗取被害人S**(中文译名:薛某某)0.36271338比特币。



裁判结果及理由: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2)川070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某雷、咸某等15名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被告人陈某雷等提出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川07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以虚假的虚拟货币投资事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知进而处置其持有的虚拟货币,通过对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实际以人民币进行分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过程中,各被告人本身并无非法侵入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故意,其客观上取得虚拟货币并非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以其他技术手段的方式获取,虚拟货币系被害人受欺骗后陷入错误认知而处分的具有财产性利益的电子数据,获取虚拟货币仅是诈骗犯罪过程中的手段行为,系诈骗犯罪中的部分环节,故本案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点在于是否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可见,虚拟货币虽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不能否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符合刑法规定的公私财物属性的,依法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由此可知,即便是以违禁品为对象实施危害行为,符合条件的,亦可构成财产犯罪。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财产性利益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的理由有如下考量:第一,财产性利益与通常意义上的财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没有实质差别,且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通常可以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财物。因此,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实质上也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第3条第2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实际上是指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而债务的免除则意味着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第三,《刑法》的相关规定亦表明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如《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述条文表明《刑法》已经明确肯定财产性利益是财产犯罪的对象。


文 | Legal High 刑辩团队 张 磊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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