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1、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之一“充足理由律”要求: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且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有必然联系,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论断或观点。它是说服力或证明力最重要的必要逻辑规则。2、认定“运输毒品”这个事实论断成立,必须证明两个同时存在的必不可少的理由:(1)被运输的毒品必须证明是真实存在的;(2)行为人主观意识中,必须明知其在运输毒品,而不存在其他可能情形。】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论律师,还是检察官、法官、警官,抑或是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的非诉讼人员,都要对所持案件事实取得证明或作出推理认定。而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充足理由律”都会被无意识或自觉地运用其中,必不能少,从而对待证事实作出正确准确的判断,如果违背,就极大可能会导致不正确的判断结论。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要求公检法办案机关对犯罪事实的判断或认定,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确实、充分”的要求,内在地蕴涵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充足理由律”。
一、“充足理由律”简述
“充足理由律”,虽然最早在18世纪初才由德国哲学家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首次正式以概念的形式提出。但该规律却是人类智慧活动中亘古即存在的一项判断推理的基本规律,它要求:在论证或判断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且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有必然联系,且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从理由能够唯一地推断出所要论证的论断或所要证明的事实。它是证明力或说服力最重要的底层逻辑规则。
二、“充足理由律”在法律中的表达
这一基本逻辑规律,最早在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即有体现,表述为“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1997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表述没有变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其第五十五条增加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条件,使其更具有实操性、对标性,彰显了立法的鲜明进步:“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是立法将“充足理由律”引入法律的具体体现和实操要求。条件(一),体现了判断事实的“理由”是真实可信的证据,不是虚造的;条件(三),体现了“理由”和“事实”之间存在充分和必要的联系,从“理由”能够推断出某个“事实”,而且所推断出的“事实”是必然的和唯一的,不存在其他可能性;条件(二),体现了获得“理由”真实、合法的程序性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可以说,2012年的立法修改和司法解释,从推进更准确打击犯罪、更充分保障人权、尽可能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目的出发,指导和促成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指导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指导和推动侦查、控辩各方共同发力,将案件办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逻辑、程序公正”的铁案,具有无比重要的的历史价值和进步意义。
三、一起涉嫌“运输毒品案”的成功辩护
回顾本律师在2003年受托辩护的一起涉嫌“运输毒品案”,即是自觉运用逻辑规律“充足理由律”进行辩护的成功案例,虽然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尚无“确实充分”的操作性认定条件之具体规定——
(一)基本案情
兄弟二人筹集50万元,欲从河南商丘购买毒品海洛因。为防途中安检暴露,遂阴谋欺骗其姐夫(忻州市某县公安局中层干部,下称“姐夫警察”或被告人)驾警车护送其去商丘“送工程款”。姐夫碍于情面穿警服、驾警车拉着二兄弟前往,二兄弟随带一个大提包(内装现金)。到达商丘一处建筑工地,二兄弟提包进入一栋尚未使用的毛坯大楼,姐夫警察开车找到附近一个洗车店洗车。洗车后返回工地见二兄弟已出大楼等候,手中提了一个较小的黑塑料包。姐夫警察询问知“事情已经办完”,遂开车拉上二兄弟返回。途中,姐夫警察听见坐在后排的兄弟二人议论:“这个‘料子’还挺硬的!”遂回头撇了一眼,见二兄弟正抽烟。行车路经阳曲县进加油站加油时,被两辆警车前后夹截,太原市公安局刑警当场从车上搜获黑色塑料袋装有疑似毒品3500千克(后被鉴定为海洛因)。姐夫警察和兄弟二人被刑事拘留,随即被批准逮捕,兄弟二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姐夫警察涉嫌“运输毒品罪”。
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时,姐夫警察交代了“看见兄弟二人提着装有东西的黑色塑料袋上车”“途中听见兄弟二人议论‘料子挺硬’和“看见二人吸烟(毒)”的事实,还供述:“我们老家叫毒品就叫‘料子’,我当时听见这话就知道他俩在吸食毒品,说‘挺硬’就是说毒品的质量挺好。”警察问:“你作为警察明知他俩在携毒吸毒,你当时有没有劝阻他们?有没有停车拒绝拉他们或者主动揭发?”姐夫警察答:“我没有吭气,没有拒绝,也没有检举。”
因此,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将兄弟二人以“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将被告人以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明知二人携带毒品而为其运输,人赃俱获,数量特别巨大。
(二)辩护思路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的阅读,通过首次会见被告人姐夫警察了解到的其在侦查人员讯问时的供述情况,归纳了讯问或文书描述不详的几点重要的存疑事实,提前设计了问话提纲,在第二次会见被告人姐夫警察时对被告人进行了集中询问——
1、你是否看见或清楚兄弟二人在车上所吸毒品从哪里取出的?答:不清楚,我没看见。
2、整个返回途中,你除了看见兄弟二人吸食并议论过一次毒品外,
还有没有再看见他俩第二次吸食毒品或者议论毒品?答:没有。
3、当兄弟二人第一次吸食完毕毒品烟后,你是否知道他俩还有没有剩余毒品或其他毒品?答:不知道。
4、侦查人员问你“你明知兄弟二人携毒、吸毒,有没有劝阻二人或者拒绝拉运二人或揭发二人”时,你供述“都没有”,导致侦查人员认为你明知该二人携带大量毒品而继续运输构成犯罪,你有何解释?答:我接受讯问时心情紧张,就没仔细分辨“携毒”是指什么,我就以为是看见他俩在车上吸食的那点毒品,我确实不知道他俩携带的塑料袋里装着毒品。
根据上述会见了解到的情况,本辩护人按照“充足理由律”之逻辑规
则进行思考解剖,认为本案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人的驾驶的警车上确实存有3.5公斤毒品,但认定被告人对兄弟二人黑色塑料袋中装有大量毒品是“明知”的,违背了“充足理由律”,其认定“明知”的理由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为信:
1、兄弟二人始终没有告知其姐夫警察“塑料袋中装的是毒品”;姐夫警察从未打听、打开或观看过塑料袋中装有何物,故也无法明确判断袋中装有毒品;
2、仅凭“看见吸食毒品”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推断出兄弟二人携带的塑料袋中装有毒品是唯一结论,理由和结论之间彼此没有必然联系。因为,(1)姐夫警察看见兄弟二人吸食毒品,存在一次即已吸食完毕二人所带全部毒品的可能性,不应强求被告人能够判明塑料袋中还有毒品;(2)塑料袋中可以装入千千万万的世间物品,如何能凭仅看见他人吸食了一支烟(毒)就判断塑料袋里装着烟(毒)或者还有剩余的烟(毒)呢?显然前提理由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因此,本案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要求,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毒品而运输,应当依法作出“从疑不诉”的无罪决定,并立即释放被告人。
(三)处理结果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过集体研究,采纳本辩护律师的观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告人警察姐夫得以无罪释放,并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当然,其徇私使用公车也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撤销了其领导职务)。
通过以上的成功辩护,我们深感:在大学四年的法学专业本科学习中,国家设置《形式逻辑学》作为必修的基础课程,掌握“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四大逻辑规律,是必要和富有远见的。对司法机关审慎定案、对我们专业辩护律师发现指控事实的漏洞不足并形成正确的判断和辩护观点,包括行政管理、日常生活中对事物的认识和把握,都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逻辑的力量,请相信!
1990年7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士学位。1090年在山西省忻州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工作。1991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现为高级律师。曾任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山西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文 |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叶文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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