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NO.174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规定。
对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在原《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是按件收费;二是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费。为保护业主的权益,减少负担,最终确定按件收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费。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照按件收费的要求,确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3.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案例分析
李某与华盟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李某未到市房管局缴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相关费用并要求领取抵押权证。此后,李某到市房管局要求领取抵押权证,市房管局口头告知李某因相关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故不能对李某申请办理的抵押权予以登记。李某不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某申请再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故缴纳登记费是房屋登记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市房管局受理李某的抵押申请后,亦在抵押受理单中明确告知了李某领取抵押登记权证之前需完成缴费程序。但李某怠于履行缴费义务,导致相关抵押登记一直处在审核阶段,在李某的抵押权登记并未完成的情况下,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因此,李某在此时要求市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市房管局不予登记,符合上述规定,故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23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23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2条的规定,并删除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表述,确定了不动产登记案件收费的原则。本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费用的收取与收取标准。根据本条规定,缴纳登记费是房屋登记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尚未缴纳登记费的,则登记程序不能进入“记载于登记簿”及“发证”阶段。本案中,李某因为缴纳登记费导致相关抵押权登记一直处于审核阶段,无法进入“记载于登记簿”及“发证”阶段,致使房屋抵押登记最终无法完成,故法院有权查封涉案房屋,李某无权要求市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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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结束
期间的计算单位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保护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
权属证书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诉讼时效援用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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