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悟 |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所涉争议的思考

2023-09-12



近期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引起了较大的关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第二项、第三项中有关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保护的相关规定引起的广泛的争议。

关于此处的修改,不少知名的法学家都明确表示反对。例如清华大学劳东燕教授认为:


其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


其二,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给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也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其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其四,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另外有观点则认为,该条文规定得有理有据,有特定的立法背景,不会发生那些法学家担忧的情形。例如在微博上不少观点明确表示对该处修改的支持。



法律的明确性是真正的问题



实际上,关于该条款的正义容易模糊两个要点:一是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应不应该保护;二是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应该怎样保护,适不适合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来保护。关于第一点实际上没有争议,即使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观点也没有对此有过怀疑。例如车浩教授明确表示反对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的修订并不是说民族感情不值得保护,而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在不少民众往往可能认为这些观点是认为“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不值得保护,而忽视的真正存在问题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第二项、第三项涉及的修订真正存在问题的地方是关于法律的明确性的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法治风险。


人类进入法典时代后,“明确性”是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这是因为“明确性”承载了安全、自由和效率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中国奴隶制时代,虽然有成文法,但不向全社会公布,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任意施刑。其本质是垄断了刑法的解释权,奴隶制时代是一种极端的情况,法律文本的解释权完全由贵族垄断。在近代,法律的解权被弄垄断的主要形式就是将法律文本规定地模糊不清,强化法律适用的任意性。


法律的明确性是现代法治的支柱



首先,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赋予公民能力,使他们能够依照法律规则准确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含义,并预测自身行为所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而在决策时拥有明确的安全感。这种能力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依据,帮助他们作出明智的选择。其次,明确的法律为国家权力和公民自由之间划定了明晰的边界。这有助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的法律规范避免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凭个人好恶随意行使权力,确保法律实施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再次,明确的法律有助于更快速、更公正地解决法律纠纷,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效率。当法律规定清晰明确时司法者能够更容易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更有效地处理纠纷案件,确保了公正的司法程序。


总之,法律的明确性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它为公民提供了指导和保护,防止了权力滥用,促进了公正和法治的实现。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样,真正的法律必须是众所周知且确凿无疑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履行其引导、评估和预测功能。


在法律体系内部,最为强调的明确性的是具有最严厉法律后果的刑法,在刑法领域,法律明确性确保了被告人能够理解他们所面临的指控,确保正当的法律程序得以实施。这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同为制裁方式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也与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同样,明确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法律规范失其明确性有着非常严重的后果



模糊的法律规范导致人们难以确定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公民可能因不清楚法律的具体规定而陷入法律风险,因为他们难以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同时也给执法机关和司法者留下了过多的解释空间,这可能导致不同的执法机关或司法者在同一法律问题上做出不一致的决策。这种不一致性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损害了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由于明确性降低,模糊的法律规范容易引发法律争端。执法机关和个人可能因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而发生争议,导致大范围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此外,模糊的法律规范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官员可以滥用权力,以自己的利益为重,而不受法律制约。官员和公职人员可以利用法律模糊性来提供不透明的法律解释,以操控法律的执行。这可以用来保护其自身或与之有关的人的私人利益,而不考虑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则。


当一部法律在明确性上存在问题时,不能寄希望于执法者的理性适用、合理解释来预防法治危机,而是应该在制度上就要对可能的风险进行尽量地排除。“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本来更多是属于道德层面的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为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容易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


实际上,对于“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行为条款,在公共场合如果真的达到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程度,那必定也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因为“国家”“民族”等概念往往具有群体性,只有在公共场合多数感觉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受到伤害的时候,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也才是真的受到了伤害。而达到这种程度的行为,《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其他条文可以规制。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刑事犯罪辩护联系方式:188345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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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