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解读:
答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新《公司法》删除了“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不再有其他股东半数不同意再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繁琐流程,股东只需直接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可直接出售股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86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比现公司法,新增了股权转让后股东有通知公司进行相关变更的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变更股东名册、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以及公司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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