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数小合|AI“一键生图”算不算作品?全国首例判决划出清晰边界

2026-03-25


2026年3月,一则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的判决,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投下了一颗“定心丸”。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崔某诉某文化创意公司AI“一键生图”侵权纠纷案,属于人工智能技术融入艺术创作衍生出的新类型案件。作为全国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不具备独创性的案件,首次在司法层面为AI辅助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划出了一条清晰而坚定的红线。这起案件看似简单——用户用AI生成图片后被他人擅自使用,但其判决结果却颠覆了许多人的直觉认知: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的AI图片,竟然不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背后,是法律对“创作”本质的坚守,也是对技术浪潮下如何平衡创新激励与权利保护的深刻思考。



一、案件回溯


2024年10月,崔某使用某款AI软件,输入了一段描写霜降节气自然美景的文字指令,软件随机“一键生成”了四张风景图片,崔某随后将其发布在个人社交账号上。戏剧性的是,就在第二天,某文化创意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中一张图片作为配图,并取名为“霜降图片分享”。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崔某,于2024年12月为这张图片申请并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手持这份在许多人看来是“权属铁证”的证书,她将文化创意公司诉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同时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明,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非常明确:崔某通过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崔某是否因此享有著作权?这起案件被承办法官定义为“人工智能技术融入艺术创作衍生出的新类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崔某是否享有著作权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崔某并非专业美术从业人员,其图片生成过程主要体现的是文字表达内容,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美术创作过程。鉴于人工智能在各类工作与生活场景中的应用日趋普及,人机交互模式与传统创作方式之间的界限正逐渐模糊,因此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判决核心


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推理逻辑层层递进,直指AI生成内容版权争议的核心。


首先,法院揭示了案涉AI图片的生成机制具有“不可控的随机性”。法官通过查阅案卷并亲自尝试软件发现,在提示词框中输入同样的关键词,每次生成的图片并不相同。崔某在生成图片后,也可以点击“再次生成”按钮获得不同结果。这种随机性意味着,最终呈现的具体图片并不在使用者(崔某)思想的精确控制范围内,而是由AI软件的算法模型主导整合生成。这与传统定义的作品应体现作者独特的创作思想与个性表达存在根本差异。


其次,法院认定崔某的创作过程“未投入足够的独创性智力劳动”。这是判决中最关键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的创作过程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她仅输入了一段描述性文字,并未参与构图、绘图、调色等具体创作环节,对生成后的图片也未进行任何手动修改或参数调整。因此,崔某“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作者独创性的思想,科技可以作为便利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性思想。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这种人类的独创性表达,与自主创作有本质区别。


最终,法院基于上述两点,作出了法律定性。法院认为,崔某的做法“违背了鼓励创新创造的精神”,其主张的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作品。既然受保护的客体(作品)不存在,那么著作权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尽管被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图片,但因该图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构成对崔某著作权的侵犯。一审结束后崔某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深层启示


当崔某按下“生成”按钮,四张风景图在屏幕上浮现时,她未曾想到,这简单的操作会引发一场关乎创作本质、技术伦理与法律边界的全国性讨论。这起“全国首例”判决的影响远超个案,为产业、创作者和公众带来了多重启示,它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关键判断标准,为AI创作划定的“三条边界”。


边界一:独创性智力投入是受保护的“灵魂”,而非技术工具本身。判决旗帜鲜明地重申了著作权法的基石——保护“独创性智力成果”。无论是此案中崔某的败诉,还是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中李某某的胜诉,其核心都在于“人类是否在生成过程中投入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在北京法院的案例中,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并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过程被法院认为体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而崔某案则构成了反面典型:简单的文字指令、无后续干预,导致其智力投入无法达到法律认可的“独创性”最低门槛。这警示所有AI使用者,要想享有著作权,你必须成为创作的“导演”,而不仅仅是提供灵感的“制片人”。


边界二:创作过程记录是主张权利的“铁证”。判决间接强调了证据留存的重要性。此前在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被称为“蝴蝶椅案”的AI文生图纠纷中,原告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难以证明其在创作中投入足够智力劳动”。法官和学者都指出,提示词的具体内容、参数的调整过程、垫图(参考图)的来源与使用、多次迭代生成的版本记录等,这些“人类干预痕迹”是证明独创性投入的关键证据。在本案中,崔某简单的操作过程显然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链。这意味着,未来的AI创作者需要像传统艺术家保留草图一样,系统性地保存自己的创作日志。


边界三:版权登记证书不是“免死金牌”,司法审查拥有最终判断权。此案一个极具冲击力的事实是,崔某持有官方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却依然败诉。这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即版权登记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其证书是初步证明,而非最终确权。作品是否真正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需在司法诉讼中接受法院基于“独创性”标准的实质性审查。这有助于遏制试图通过AI批量生成内容并轻易获取版权登记,进而滥诉或不当垄断文化资源的行为。正如法学专家所指出的,若放任此类行为,将“挤压人类创作者生存空间,甚至引发文化生态危机”。



四、行业影响


此案判决对相关行业产生了立竿见影且深远的影响。


对AI技术开发者与平台方而言,判决促使他们需要更清晰地界定工具属性与用户权利。平台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规则,并可能需开发更完善的创作过程记录功能,以辅助用户留存证据。


对内容创作者与使用者而言,判决起到了良好的指引和警示作用。创作者明确了深度参与和个性表达的重要性,不能过度依赖“一键生成”。使用者则需更加谨慎,不能因为图片是AI生成就认为可以随意取用,需注意其可能涉及的其他权益(如软件平台的权利、肖像权等)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司法与立法实践而言,此案是“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这一司法原则的生动体现。它丰富了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的裁判尺度,为后续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判决平衡了保护真正的人类智慧结晶与防止技术滥用冲击文化创新之间的关系,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进程写下了重要注脚。



五、结语


崔某诉某文化创意公司一案,如同一把精准的手术刀,剖开了AI时代“创作”概念的模糊地带。它坚定地捍卫了著作权法保护人类智慧与创造力的初心,同时也为技术的合理应用留下了广阔空间。判决告诉我们,在人工智能能力日益强大的今天,人类独特的审美、不可替代的思考与持续介入的匠心,才是作品赢得法律保护的真正密码。这场诉讼也让全社会进行了一场关于创作本质的再思考,当技术的洪流奔涌向前,法治的灯塔始终照亮着创新的航道与权利的边界。



文 |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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