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建工谈” |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重点法律风险之(三)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2026-01-20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以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等这些工地上随处可见的标语,均体现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将未经验收甚至是未完工的工程提前投入使用,那么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一、“擅自使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均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不得交付使用。所以此处的“擅自”指的是发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程投入使用前必须经验收的规定而提前使用的行为,与承包人是否同意无关,即便双方一致同意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也属于“擅自使用”。


    2.“使用”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只要发包人占有控制即属于使用,有的认为需要按照或者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才属于使用。虽有争议,但发包人按照设计功能使用或者交付他人使用必然属于此处的“使用”。



三、“擅自使用”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关于发包人使用部分的认定应结合建设工程的结构、使用功能、发包人使用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对于与发包人使用部分不可明确分割的部分,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使用,也应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反之,则予以排除。”依据该规定,未经验收的工程只有发包人使用部分视为质量合格,不能因发包人使用部分而扩大认定为工程整体质量合格。



四、“擅自使用”对发包人的不利法律后果


    1.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视为发包人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丧失质量问题抗辩的权利。


    2.竣工日期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付款,且无权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扣款。



五、存在争议的问题


    1.“擅自使用”的例外情形

    有时候,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行为可能是基于政府要求、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承包人工期严重逾期或无理由停工而由其他施工单位进场继续施工等。在前述情形下,如果仍然由发包人承担“擅自使用”的不利后果对发包人极不公平。但确实违反了工程必须经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笔者认为出于公平考虑,前述情形不应认定为“擅自使用。”


    2.承包人是否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保修义务

    观点一:不能免除

    (2016)最高法民申2097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民事判决书均认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


    观点二:可以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载明:“出现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承包人对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不应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为本条规定的发包人承担的质量责任范围为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所有质量问题,与前述法律规定的质量保修责任的范围是重叠的,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部分仍应承担保修责任,则本条规定就失去了其意义”。


    举例(不一定恰当,只为说明问题):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在保修期内出现外墙脱落。如果承担保修义务,可能修复就必须达到最低质量要求而非当初擅自使用时的标准,那么发包人均可以保修为由而实质上达到修复质量不合格工程的目的,则该司法解释被架空。如果不承担保修义务,与司法实践的认定观点冲突。或者说该条是否属于对发包人惩罚性规定,即一旦发包人“擅自使用”,则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当前及后续质量问题的不利后果全部由发包人承担?仍待明确。



六、发包人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先验收,后使用的程序,未经验收绝不提前使用。


    2.如果因非自身原因不得不提前使用的,注意留存证据,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与承包人就工期逾期、停工等的往来函件等,作为提前使用的合理理由。


    3.注意工程过程管理,严格把握过程性验收,即便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使用,也可以保证提前使用的工程符合设计标准,争取损失最小化。



文 | 华炬“工成法佑” 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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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炬“工成法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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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炬“工成法佑”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团队由具备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与企业合规管理复合背景的专业律师团队组成,核心成员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多年,既拥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搭建、建设工程项目合规化落地的实操经验,也积累了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办理的大量实务成果,同时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索赔等专项事务的合规审查与咨询方面形成专业优势。团队聚焦发包方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核心需求,围绕项目立项、投融资、规划设计至后期运维的全流程风险防控,打破传统“事后纠纷应对”模式,通过风险前置与合规管理手段结合,为客户定制工程结算、施工安全、工期延误等高频痛点的法律应对方案,从源头降低纠纷概率与建设成本,提供兼具实用性与差异化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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