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土地承包人将土地交予他人耕种,能否取得征地补偿款?

2023-05-05

Q

土地承包人将土地交予他人耕种,能否取得征地补偿款?

A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土地交予他人耕种是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但是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并未丧失土地承包权,仍然可以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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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明元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圪僚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09民初2398号


原告:吉明元,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圪僚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圪僚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秉生,村主任。


第三人:王祥保,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吉明元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圪僚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明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杰,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圪僚沟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圪僚沟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百万保,第三人王祥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晨、张亚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明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家庭对4.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办事处圪僚沟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户主,在本村土地承包时,本户4人共取得了包括案涉4.6亩在内的6.6亩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且耕种土地的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家庭在分得土地时,即取得了全部6.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家庭一直享受土地承包经营的利益和履行缴纳农业税等义务,有被申请人签章的《万柏林区农业税费改革农业税计税基础数字调查核实表》、2003年和2010年两份缴税《收据》、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签发《山西省农民负担监督卡》等为据。在2002年,被告为实现2000亩葡萄园种植目标,原告家庭无力种植葡萄园,直接将原告种植区内4.6亩让第三人耕种。现被告拒绝承认原告对该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圪僚沟村委会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清楚,不发表意见。


第三人王祥保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涉案4.6亩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补偿款由第三人享有。第一、第三人耕种涉案土地是2000年经村委会许可开始耕种的,期间一直延续到2020年。2000年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开展“千亩葡萄园”工程,涉案土地在千亩葡萄园范围之内。2000年4月在圪僚沟村南、北马王地块,万柏林区区长、乡长及各分管领导召集村委成员和该地块有种植土地村民招开地头现场会。根据政府规划该片区土地必须种植葡萄,不种的退出土地交给愿意种葡萄的人。原告当场表示不愿意种葡萄,主动放弃了对涉案土地的耕种。第三人提出愿意在诉争土地上种植葡萄,村委会经过商议现场就将该土地发包给了第三人,第三人按政府政策种植了葡萄。并在其后的20年时间里一直耕种诉争土地。第三人认为,第三人取得诉争土地是在原告主动放弃后经村委会许可的,并在其后一直享有该土地种植中政府给予的各类补贴。且在村委会土地登记表中明确将该土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基于此第三人认为,原告方主动放弃,村委会已另行将诉争土地交给第三人后,原告已不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二、原告所持2003年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并不能证明原告是诉争土地合法所有人。2000年第三人已经承包并耕种了涉案土地,根据第三人了解,2003年办理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属于村里工作人员办理错误,误将本应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手续登记在原告名下。第三人知情后就向当时的村委会反映了此事,但由于2003年起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致使村委会后期未对这个错误予以纠正。另,第三人对原告持有的万柏林区农业税费改革农业税计税基础数字调查核实表的来源和真实性是持有异议的。关于2004年、2010年缴税收据,经第三人核实这两份缴纳凭证一份是对1997至1999年前欠税的补缴,另一份是对2002年补税,无法证明其补税同诉争土地税费存在关联。据此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作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依据。第三、圪僚沟村经过四议两公开通过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已明确补偿款应由耕种人领取。2020年土地征收补偿款发至村里之后,根据村委会制定并通过的补偿款分配方案,除村里提留的部分外,补偿款由种地人领取。第三人作为土地的耕种者,补偿款应当由第三人领取。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支持第三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4月6日,被告圪僚沟村委会与原告吉明元签订了编号为圪字第030365的《东社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载明包含涉案北马王4.6亩土地,并记载于《圪僚沟村承包土地花名册》中。2002年,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开展千亩葡萄园工程,涉案土地在此范围之内,原告将涉案北马王4.6亩土地交由第三人王祥保种植葡萄。现第三人不承认原告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争议土地系原告吉明元所在户承包所得,有《东社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间,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2002年后,涉案土地虽交由第三人耕种,但原被告之间并未解除合同,原告也并未书面通知交回承包地,因此涉案土地的承包关系并未改变。原告请求其对涉案4.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吉明元对北马王4.6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吉明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全林

二O二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娟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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