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炬“征拆”问答 | 1986年,政府占地但一律未予补偿,如今可以起诉要求补偿吗?

2023-08-17

Q

上世纪八十年代,政府修建、扩建公路占用土地但一律未给予补偿,村民如今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补偿吗?

A

不可以。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属当地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的工作范畴,而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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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玉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2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玉珍,女,1947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新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时荣芬,该县县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龙山县兴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兴隆街道新城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段海春,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彭玉珍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山县政府)、原审第三人龙山县兴隆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土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2020)湘行终5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玉珍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龙山县政府三次征用彭玉珍享有的林地进行修、改、扩建高速公路,均未给予补偿,也未予公告。且案外人陈占汉已获土地补偿费3146.55元,可证明已发生征地行为。二审法院没有进行鉴定、勘验,程序违法。据此,彭玉珍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湖南高院(2020)湘行终570号行政裁定,并再审改判本案;2.追究原审法院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责任;3.追回彭玉珍被征占地的补偿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彭玉珍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彭玉珍主张的是自1986年起,其土地被龙山县政府修建公路多次征占,未得到补偿。一方面,彭玉珍主张的征地行为最初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另一方面,根据龙山县兴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龙山县政府对1986年公路初建时所有占地占林一律不予补偿,2002年公路进行加宽扩建,对占用的山林也一律不予补偿。故,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属当地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的工作范畴,而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1年,涉案公路第三次扩建时,龙山县政府发布了征收通告,对被占地村民给予了补偿。但彭玉珍据以主张权利的《山林权证》,不能证明涉案公路占用了其承包范围内的土地,故彭玉珍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原审法院作出驳回彭玉珍起诉的处理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彭玉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玉珍的再审申请。


供稿 |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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