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开荒种了三十年的地,
被人确权颁了证,能告赢吗?
导读
二轮延包整省试点全面推开,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进入关键期。确权本是好事——地界清、权属明、证到位,让每一户农民都拿到“铁证”。但确权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自己开荒种了多年的地,突然被登记到了别人名下,怎么办?甘肃榆中的陈某某就遇到了这种事——他自称1990年开垦了一块地并一直耕种,2017年却被村里确权给了赵某某。陈某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法院连门都没让他进——直接裁定他不具备原告资格。为什么?问题出在一个关键环节上。
案例速览
陈某某是甘肃榆中某村村民,自称1990年开垦了一块荒地并一直耕种。2017年,县政府向同村村民赵某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案涉地块确权给了赵某某。陈某某认为该地块应属自己所有,颁证过程存在伪造审核员签名、未履行法定程序等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证。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陈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陈某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高院审查后认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是一种确权行为,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颁证的前提和基础。陈某某虽称自己耕种该地块多年,但并未提供承包该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而赵某某已就案涉地块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陈某某与案涉地块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穿透案例:
地是你种的,证是别人的,为什么告不赢?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什么?跟承包合同什么关系?
很多人以为,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等于有了地。这个理解不完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包含三层递进关系:承包合同是权利来源,承包经营权证是权利的外观证明;先有合同,后有权证,合同生效是颁证的前提;权证只是公示和证明,不是权利本身。
本案中,陈某某自称开荒耕种多年,但他始终拿不出土地承包合同。而赵某某手里有2017年签订的承包合同。法院的逻辑清晰:没有承包合同,就没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没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就没有权利被侵犯;没有权利被侵犯,就没有资格起诉要求撤销权证。
【二】
开荒种地多年,为什么不算“有权利”?
很多人会问:地是我开的、我种的,种了三十年,怎么就没权利了?
这里面有一个核心区分:事实耕种不等于合法承包。我国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是与发包方(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开荒耕种行为本身并不自动产生承包经营权。如果该地块原本就是村集体的荒地,开荒耕种只能说明你在使用这块地,不能说明你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尤其是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各地都进行了土地调整和承包合同签订。如果陈某某在二轮承包时没有将该地块纳入承包合同,那他在法律上就不享有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三】
对颁证行为不服,应该告谁?怎么告?
这是本案给所有遇到类似情况的人最重要的提醒:走错路,连门都进不去。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颁发的。如果你认为颁证行为侵犯了你的权利,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有没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只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资格起诉。判断有无利害关系,关键看两点:有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是不是该地块的合法承包方?如果两个答案都是“否”,就没有原告资格。本案中,陈某某既没有承包合同,也不是合法承包方,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那正确的维权路径是什么?如果认为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内容侵犯了你的权利,应当先针对土地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合同效力或主张权利,而不是直接起诉要求撤销权证。合同问题解决了,权证问题自然就解决了。顺序不能乱。
【四】
起诉期限超了,能不能用“一直在信访”来免责?
本案中陈某某还提了一个理由:他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起诉期限应该扣除。法院的回应很干脆:没有证据证明其反映问题的事实,且一审时未提交相关证据,二审时提交的材料也没有盖章确认。
关于起诉期限的扣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这里的法定扣除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如被行政拘留、人身自由受限等客观障碍。而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耽误的时间,不属于法定扣除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中多次明确:信访维权不属于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单方面信访耽误的时间,属于其自身放弃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而耽误的期限,不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因此,不要指望“一直在反映问题”能帮你绕过起诉期限。
行动指南:
遇到土地确权纠纷,该怎么做?
第一步,翻出承包合同,确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你认为某块地是你的,先看看1998年二轮承包时签的合同里有没有这块地。有合同,你就有权利;没合同,你就没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第二步,确认纠纷类型,走对维权路径。如果是承包合同本身的争议(比如合同是否有效、地块范围是否准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告的是发包方(村集体)。如果是颁证程序违法(比如伪造签名、程序缺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的是颁证机关(县政府)。但前提是你必须是该地块的合法承包方,否则连原告资格都没有。
第三步,注意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信访、调解、反映问题的时间,一般不作为扣除起诉期限的法定理由。
结语
地是你开的,证是别人的,告到法院却连门都进不去——这不是法院不近人情,是法律在告诉你:承包地不是谁种了就是谁的,合法权利来自承包合同,不是来自锄头。二轮延包确权正在全面推进,每一户农民都要确认自己的承包合同是否准确、权证是否到位。别等到地被人确了权、证被人领了去,才发现自己手里连一张合同都没有。地界清、权属明、证到位,靠的不是口头说的“我种了三十年”,而是白纸黑字的承包合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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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丽娟 律师|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晋中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律师服务团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者。
持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认证,构建了跨领域的复合型知识体系,能为客户提供“法律+”的增值服务。
执业至今处理各类案件逾200件,业务专长集中于商事与行政领域,深度涵盖合同纠纷、公司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争议及行政诉讼,并为多家政府、国企及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企改制、信访评估等专项,具备处理重大复杂项目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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