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 律师私自收费未开具发票案

2024-06-19

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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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投诉称:2011年5月x日,广东D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委托合同》,D律所指派X律师担任投诉人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代理人。2012年3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投诉人各项费用共计60672.9元,投诉人向D律所支付12000元律师费。2012年12月投诉人就D律所收费不开发票一事向律协进行投诉。2013年2月D律所开出12000元律师费发票。


被投诉人辩称:一、经对有关事实进一步核查,投诉人将12000元律师服务费直接交给该所承办案件X律师,X律师直到2013年2月才将该款交给律所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当即开具了等额发票。投诉人投诉的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是X律师。二、此前在广律协对该投诉案调查期间,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是该所办公室个别内勤人员在没有进行认真调查,尤其是找原财务人员进行核查(原财务人员已更换)的情况下,匆忙作出的。该报告所述情况失实,应以该所2014年11月的核查结论为准。

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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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2012年3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投诉人已向D律所X律师支付12000元律师费,D律所一直未出具发票,直至2012年12月投诉人提起投诉,D律所才于2013年2月开具12000元律师费发票。D律所收取律师费后未及时开具发票,财务管理明显存在过错,D律所未对律所执业律师尽到严格管理、监督职责。D律所不能推脱自身责任,而认为应由X律师承担所有责任。


二、不论先前提交的调查报告真实性如何,D律所的核查结论仍证明了该所在被投诉后才开具律师费发票这一违规事实。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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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对D律所予以“训诫”处分。


处理依据: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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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律师费要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当事人将律师费交给办案律师的,办案律师应在收到款项后及时交回律所并开具发票,以避免因交款及开票不及时被认定违规。


文章转自:“北京京师珠海律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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