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 | L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2024-06-24

前言:



做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对律师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抓好律师警示教育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生动实践。


为增强律师队伍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律师队伍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我们以教育、警示为目的,结合全国近年来律师警示案例,对多发、易发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汇编,供律师学习之用。


“学道须当猛烈,始终确守初心”,既然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要从始至终坚守良好的初心。谨以此为警示律师执业误区、提供正确指引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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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投诉称:被投诉人在代理投诉人负责的鹤山市A厂诉江门市B厂、林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第二被告林某名下财产的材料,导致其丧失分配权利等情况,请求处理。


被投诉人辩称:一、被投诉人在承办执行案件中不存在过错。二、投诉人有当地执业律师背后唆使之嫌,以错误的决定书作为证据,通过法院诉讼,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应通过合法的程序追讨相应执行款,由人民法院裁判过错方责任。



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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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10月S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被投诉人承办代理投诉人鹤山市A厂诉江门市B厂、林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约定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执行”;在一审代理过程中,景鸿印花厂经向法院申请,将林某列为第二被告;案件于2015年12月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由B厂、林某向A厂分两次支付款项;由于两被告没履行调解书付款义务,2016年5月,被投诉人代理A厂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只将B厂列为被执行人,没将林某列为被执行人;2016年8月,法院向A厂出具《告知函》,告知由于未发现B厂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9月,投诉人从法院书面情况说明中得知,该院于2016年8月委托拍卖了第二被告林某名下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已由该院执行分配偿还其他案件债务,由于法院没有收到A厂申请执行第二被告林某财产的材料,故A厂没列入参与分配处置林某房产所得款项。截至投诉之日止,投诉人的A厂未收到任何执行款项。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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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对L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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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律师代理案件一定要尽到谨慎逐一义务,要及时并全面的做好代理中各项工作的安排,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而因代理不尽责被认定违规。


文章转自:“北京京师珠海律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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